姜杰律师:老虎伤人动物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新闻背景

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从曝光的监控视频来看,一辆自驾游游客在游览到猛兽区时,一名年轻女游客中途从右侧前车门下车,绕到左侧前车门,打开车门,随后被身后的老虎偷袭拖走。同车的她的丈夫母亲追上去想要解救该女游客,她的母亲被老虎要死,她本人受重伤。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表示,已经与游客签订了安全协议,提示游客禁止下车。

延庆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此事的新闻发言人王淑琴表示,“她下车之前,巡逻车还用喇叭喊,让她别下来,她还是下来了。”

姜杰律师评论

事件发生后,舆论热议有谴责游客不守规矩的,如新华网的评论《虎口下的反思:敬畏常识遵守规则》、人民网的 中国青年报发表了评论《精英不带头守规则 老虎吃人事件就还会发生》,其大致观点是:游客不遵守规则动物园应免责。也有认为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划分责任比例。

我们来看有关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笔者首先要说明的是,诚然规则要遵守,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动物园动物伤人动物园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要求动物园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才能免责,而不问受害人是否过错。

因此,游客过错(不遵守规则)不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免责的法定理由,“游客不遵守规则动物园应免责”说,和“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划分责任比例”说都不成立。

那么,关键问题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呢?

根据上述新闻背景交代的信息,姜杰律师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本可以避免损害发生而未能避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可能涉双方诉讼,本文不详解具体理由)

本文2016年7月 27日原载于《时事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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