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大法学》案看商标被界定的下限

商标权益,在商标意识逐渐觉醒的现在,成为了各大东家的宠儿。从“滴滴滴滴滴滴”的QQ信息声音到“栀子花白兰花”姑苏吆喝,声音商标看似成为了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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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时,学术界也不甘示弱,以《交大法学》为首的期刊冲出人群。

上海交大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的“爱恨纠葛”(2016)京73行初134号,给业界看待出版物名称是否能够注册为商标提供了新的思路。笔者带您一同探索:

【案情简介】

本案中,上海交通大学申请将“交大法学”注册为包括小册子、印刷品、书籍、印刷出版物、证书、杂志(期刊)等的使用商品类别第16类。

但商标局认为将能够直接显示商品内容的标识用在“杂志(期刊)”上,消费者对此容易产生误认,因此引用了两个法条说明“交大法学”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委会在复议中支持了这一看法。

而后,北京知产法院分别论证了“交大法学”不属于商标局所引用的两个法条排除的情况,及“交大法学”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特征。

【裁判要点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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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法学”从字面可以解读为“交大”和“法学”两个词语的组合。

“交大”是“交通大学”的缩写,中国除了上海交通大学,还有北京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等,这成为商标局拒绝“交大法学”注册为商标的理由之一,即一般公众会对“交大”具体指哪所大学产生混淆或误认。事实上,“交大”(第6080854号)早已是一个被商标局认可的注册商标了,且上海交通大学是其商标权所有人。这一在先取得权利的商标不小心,让商标局自己“打了脸”。

而“法学”一词表示的是一个社会科学的门类,是一个常见的学科用语,直接显示了该杂志(期刊)的用途,不具有显著特征,没有识别区别的功能,无法满足商标的要件,因此“交大法学”这一描述性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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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上图所示的解释中却对此类标志作了细分,其中第五条指出了两种情况。

在本案中,经调查《交大法学》作为一个发表法学类文章的期刊在中国学术期刊的大排行上也是赫然有名的,一般公众是可以将“交大法学”与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的法学类刊物稳定的联系在一起的,而其封面上的“交大法学”这4个字是法学大家江平的书法作品,也是为了突出其显著性特征。

商标局不应机械地理解相关法条的规则,仅通过文字组合来判断是否符合商标注册标准,而应该从整体上判断。

这种非机械的从整体上的审查方式不是孤立存在的,在相关法律中也有体现,比如在专利法上关于判断外观设计的司法实践中便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案例如震旦(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而在反垄断法中判断是否构成实际应用中也有“合理分析原则”(案例如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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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出版物的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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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的名称一般用于简要提示所出版内容的门类,而商标往往是用作区分识别出版物的不同来源。从保护范围上来看出版物的名称和商标就并不相同,因此出版物的名称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

那作为出版物分支中的期刊,为何在“交大法学”案上最终获得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注册为商标的判决呢?

从法律条文上看,我国《商标法》第8、9条规定能够申请注册的商标特征,第10-12条规定了不得注册的商标情形。其中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当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特征不足以构成法律上要求的显著性之时,经过使用而能够识别为法律所要求的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从期刊性质上看,作为有反复连续特性的具体出版物,期刊可以通过其一贯性使得其名称与其主办单位建立相对稳定而紧密的联系,从而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的区分作用。

在“交大法学”案中,希望注册为商标的“交大法学”与上海交通大学主办的《交大法学》这一学术期刊名称相同,由于《交大法学》的长期知名度的积累,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其提供者即为上海交通大学,不会误认为是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其他提供者。这与如北京方便面、青岛啤酒等虽是简单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但由于历史因素而长期滞留为商标的类型有所类似。

因此,商标名称的下限依旧是与“显著性”这一重要要件所挂钩,但是审查方式不能“形而上”,而是要考虑在具体实务中的适用情况,从而形成真正符合商标法精神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