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告赢“乔丹”,你看懂了什么?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法最终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日益完善,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加强,在商标领域的争端纠纷也日渐增多。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乔丹告赢“乔丹”案件你看懂了多少?下面就让笔者带你去了解商标注册的那些事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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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制度优点多,是否万无一失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我国关于商标是实行的注册制度,符合标准的才可以注册成为商标并用于生产经营。商标注册制度较之于使用制度存在许多优点,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在1998年我国曾发生大规模商标抢注事件。例如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抢注了包括海尔在内的两百多家商标然后进行商标倒卖。该种行为虽然在单独的法律上说的过去,但是具有严重主观恶意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商标立法的精神,损害了社会秩序。因此对于如何有效完善且正当运用商标法十分重要。

为有效解决该现象,应该强调以注册制度为主、辅之以使用制度。同时,为了确权的公平与合理,还需要强调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防抢先注册的恶意。目前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该结合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在运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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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名注册商标,如何保护、如何维权

在刚刚宣判的乔丹案件中,乔丹体育公司未获得乔丹的授权,使用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已被判定违法。《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第十条的禁止注册为商标的规定中不包含任命,因此对于人名成为商标本身是不禁止,而关键在于怎样合法运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结合《民法通则》第8条和《民通意见》第178条可知外国人在中国也享有姓名权。乔丹公司虽然否认利用乔丹的知名度扩大自己商品的市场,但是实际带来的利润却是不能否认的。

在最高院的判决中说到:“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的,不仅会损害该自然人的人格尊严,而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该行为在损害该自然人姓名权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乔丹公司未获得乔丹的授权,利用乔丹在国际上享有的高知名度,使得消费者误以为与乔丹有联系而购买,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前几天刚刚宣判的唐僧旅途网也因为违法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影响佛教信徒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而被驳回注册申请。

对于没有经过授权的姓名商标保护,假设是他人以非法谋取私利的,并且破坏了该人的个人形象、误导了消费者则要进行规制。在现有的情况下则要提高姓名商标注册的审查门槛,这或许是当前的唯一途径。

在美国对于名人的声誉权包括姓名权是采用的创设形象权的方式进行保护的,单独制定法律或者纳入隐私权的范围都是可取的方法,或许随着商标法的发展我国也可采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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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授权的商标,产生纠纷怎么办

获得授权的商标也并非万无一失,产生影响同样也不可忽视。加多宝与王老吉的悲情之争曾经也是国内商标界的热点之一。

作为“王老师”商标使用者的加多宝在使用合同到期后将商标归还给合同到期后归还给原有商标者,而加多宝在对王老吉的产品宣传、包装装潢等等方面投入了巨大的努力,使得“王老吉”商标的价值飙升。两者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导致合作解体也产生了因商标使用产生的商标增值部分及利益分配问题。

双方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期满后,一般没有特殊规定是不能转移和分配因该使用期间导致商标增值的利益。回顾王老吉与加多宝的悲情之争,我们可以看出加多宝在签订合同的考虑不周是一大重要原因。

这就启示其他企业在签订类似合同中,除了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基本常见的问题之外,还要多加考虑关于商标价值归属和利益分配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此领域没有法律规定,这就要求使用者和权利人在遵循现有法律的前提运用“契约自由”来在合同协议中尽量保护好自身的利益。

乔丹告赢“乔丹”,飞人4年终于赢了部分官司。“乔丹”商标系列案件体现了我国法律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负责任国家的形象。如何逐步改善商标领域的不完善与不完美,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