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就拿不到拆迁补偿吗?应以户口归属为准!

从建国开始到现在的60多年里,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下,「男女平等」的观念在我国已经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共识。但是在很多农村,尤其是一些不发达地区,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等于泼出去的水,很多「外嫁女」的权益往往被侵害得不到保障。

尤其是现在农村改革、土地征收等方面,「外嫁女」在土地权益方面没有享有与男性同样平等的权利的事情已经司空见惯,而以此产生的土地权益分配问题等官司更是屡见不鲜。

正义猫一朋友,前些年和老婆结婚后,老婆的户口一直没有迁放在村里,儿子出生后户口也跟着母亲落在了村里。但是前段时间老婆村里拆迁,对于集体资产的分配,村委以出嫁女儿为由只给了朋友老婆百分之70的权益,儿子更是什么也没有。

为此,正义猫的这位朋友非常的苦恼,老婆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过为什么只能拿到70%?儿子出生后户口就落在了村里,身为村集体的一份子,为什么享受不到村里的利益?

对于这位朋友遇到的难题,本喵是义正言辞的告诉他,村委的做法明显是侵犯了他老婆和儿子的合法权益了。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为此,本喵还特意去网上查了有关规定,发现早在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规定,指出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都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所以,在拆迁安置中,只要当事人的户口仍在村集体,就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农业户口的,亦应当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除非在本村集体下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利益前已经把户口迁出或之后才把户口迁入的,否则就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普通户享受同样的补偿和安置。本案中男子老婆所在村的差别补偿行为明显是违法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合法的。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法律确认,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是农民享受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如何保护好妇女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本喵也向友人提供了一些维权途径,例如:向土管部门、所辖政府反映,如果能处理最好,未果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是,若要彻底保障妇女权益、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还是要靠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的支持,找到矛盾的根源,从而化解它,才能保障妇女权益。

第一,在实践中,相关政府可以尝试制定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或程序。建议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修改完善中,借鉴实践经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或程序给予明确规定,以达到定分止争的法律效果。

第二,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家庭承包的农户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共同共有」,明确权利归属和救济途径,保障包括广大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各项权益,从源头上预防、统筹解决农民与村集体之间、农民之间的利益矛盾纠纷。

第三,切实保障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在程序上和救济条款中更加明确妇女权利边界和实现路径,使得妇女成为土地上的权利人,而非劳作者、耕耘者。从立法的角度上解决「人人有权」问题,公平明晰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确保达到立法预期的公平。

中国的妇女早已撑起了祖国大地的半边天,重男轻女的思想也应该尽早抛掉了,切实保障好维护好妇女的权利,不仅能控制好土地流转速度、实现利益公平分配,更能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