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9月8日,祝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杭州市下沙文海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在向西右转弯借用非机动车道进入工地过程中,与汪某由北向南沿非机动车道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擦,货车右侧后轮碾压汪某及电动自行车,造成汪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沙大队认定,祝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借用非机动车道右转弯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车辆右侧情况,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无交通违法行为,无事故责任。此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汪某亲属起诉车主徐某,货车挂靠公司、保险公司,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车主徐某抗辩认为汪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同时构成工伤,汪某亲属已经获得用人单位赔付,无权再主张赔偿。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律程序,主要争议焦点是: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在职工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是否支持职工(被侵权人)获得双重赔付。
董浩说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在职工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支持职工(被侵权人)获得双重赔付。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被侵权人)有权在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向第三方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二者并不矛盾。
2、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具体可获得双倍赔付的赔偿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从保护被侵权人的角度出发,大多会支持被侵权人的双倍赔偿,但部分法院判决认为,对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不支持双份赔偿。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5)浙杭民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