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新闻引发了国内广泛的关注:一名84岁的华裔老伯,在美国街头闯红灯过马路,被警察叫住之后,因为语言不通而引发误会,结果疑似被警察打得头破血流(警方的说法是老伯摔倒在地弄伤的,目前尚无定论)。老人一个小小的不文明行为,竟然会引来好几个警察围攻,甚至使用了辣椒水和警棍,是不是太夸张了?
或者说,美国警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合法的使用武力,又以搞到何种程度为限呢?
拒捕,就可能挨打
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各州的法律差别很大,因此也就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警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甚至开枪。不过,各州和各个联邦执法机构(如FBI、禁毒署等全国性的机构),都规定了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是有权使用武力的,包括遭遇到拒捕的情形。
美国的“逮捕”,大致相当于国内的“拘留”,手续相当简单,只要警官依据现场情况,合理的怀疑某人有犯罪嫌疑时,无需等待书面批准,即可将其逮捕。而这里所说的嫌疑,包括谋杀、盗窃等明显是犯罪的行为,也包括一些国内看起来并不严重的小事,比如揍了家庭成员一个耳光、在公共场合大声吵架、拎着酒瓶在街上边走边喝等等,都可能因此被带到警察局甚至监狱过夜。
而一旦嫌疑人拒捕(resisting arrest),警官就有权动用武力,以完成逮捕任务。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才算是拒捕呢?
各州的规定同样有差别,通常而言,用语言或动作威胁警察、用身体或其他物件攻击警察、妨碍警察的合法控制(如挣扎着不让戴手铐),甚至撒腿就跑,都会被视为拒捕行为。也就是说,当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的授权人员,如FBI特工)明确表明要逮捕某人时,这个人必须按照指令乖乖抱头蹲下或趴在车上,其他任何多余的动作,都可能被当做拒捕处理,警察就可以合法的使用武力啦。
几种武力,该选哪个?
当然,所谓“武力”是一个笼统的说法,从拳头到子弹都可以算是武力;但被橡胶警棍当头棒喝与被手枪迎面来一发,结果显然是不同的。对警察而言,该如何选择用不同程度的武力呢?
一个总的原则是:将武力控制在“必要”的程度之内,即:以完成执法任务为限,避免过度使用武力。
具体而言,各州与执法机构,都会把警用的武力分级,然后遵循“行为-反应”的模式来进行选择。
比如,以新泽西州的规定为例,程度从低到高,警官可以选择的武力有:
显示权威(高喊“我是警察”、大声命令嫌疑人、掏出警械或武器,甚至拔枪指着嫌疑人);
肢体接触(用手抓住嫌疑人的手腕或肩膀、用手铐将其铐住);
肢体攻击(用格斗技巧扣住嫌疑人的脖子、将嫌疑人摁倒在地、用拳头或肘部击打嫌疑人身体);
物理攻击(使用非致命性的警械制服嫌疑人,比如用辣椒水喷雾器或警棍、泰瑟枪攻击嫌疑人的面部等);
致命攻击(使用致命性武器向嫌疑人开火,比如用手枪或霰弹枪对准嫌疑人射击)。
相应的,这5个级别的武力,当然就对应了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反抗,大致可以用下表来说明:
也就是说,当嫌疑人的反抗程度越激烈,或者其举动的危险性越大,警察就可以选择更高级别的武力。
比如,对于一个嘴里嘟哝着不肯就范的嫌疑人,被警察咔嚓一下戴上手铐摁着脑袋塞进警车,大家估计能理解,但对他脑门上来一警棍,就并不合理了;而一个把匕首架在人质脖子上的嫌疑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警察当然应该将其一枪撂倒。
换句话说,该规则的核心,就是无论嫌疑人是否真的已经犯罪,或者不管说犯下的罪行轻重,只看你是否违抗了现场警察的处置,以及对警察、对其他周边的人的威胁程度高低,警察就有权决定使用什么程度的武力来解决问题。
比如,本文最开头的那个闯了红灯又不服从警察命令(据说是听不懂英文),甚至动手拉扯了警察一下的老伯,很可能就被视为达到了可以使用“肢体攻击”或“物理攻击”的标准,难免会引发误会。
啊,不能开火!
当然,法律赋予了警察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同时也给它加上了若干限制,避免警察在使用武力时超过必要的限度。
比如,当警察合法的使用武力后,嫌疑人放弃反抗,或已经明显丧失了反抗能力的(比如,躺在地上抽搐),警察就不能再继续使用武力。
另外,如果某个嫌疑人的行为的危险性实际上并不大时,警方也不该使用致命武器(当然,催泪喷雾等警械是完全可以使用的)。比如,某个醉酒的人,正在用力的踹一个路灯;或者某个瘾君子,正在用小刀划拉自己的脸部——这些行为虽然愚蠢,但尚未危及警察或其他社会成员的生命安全,如果使用致命武器,就会比他们自己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当然是不恰当的。
同时,警察在合法使用武力时,还必须考虑会不会对无辜者造成误伤。比如,当警察坐在高速行驶的警车里,向有嫌疑人的车辆射击,就可能造成流弹伤人,也可能让目标车辆急刹车而造成连环追尾事故,给公众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通常是不被允许的。
值得学习吗?
当然,美国的情况与我国不同(比如美国的民间持枪比例超过我国不知道多少倍),不可能照搬美国对于警察使用武力的规定;但是,其中一些闪光点,还是值得我们参考的。
首先,是确立了现场处置时,警察具有的绝对权威。也就是说,如果抓错人了,可以事后向警察局索赔,但当时是必须无条件服从警察命令的。其实,这不是对警察的服从,而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基本秩序的认同。
其次,是划出了明确的界限,让警察在使用警械、武器时有个明确的依据,只要符合该规定,其行为就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不会提心吊胆被追究责任。
同时,美国很强调对警员在使用武力上的培训工作,不仅让警察熟练的使用警械、武器,也让警察对于各种复杂多变的情景有了心理准备,在临机处置时能够当机立断。
另外,美国法律把拒捕、袭警等行为单独列为一类犯罪,不考虑警察当时所处置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这从逻辑上讲更合理,也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警察自己的人身安全。
总之,当遇到美国警察喝令“别动”时,最好的办法就是乖乖照做,千万不要试图辩解,更不要有肢体动作,否则即便不被追究责任,也免不了挨上几棍子,而且还拿不到一美元的赔偿,搞不好还会丢了性命,那就太不划算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