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终审后,申诉会不会有被加刑的风险?申诉人在申诉前常常会有这样的顾虑。申诉会不会加刑,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再审可否加刑。
再审可否加刑?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第三百八十六条有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根据上述规定,再审是否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可以分为两类情况:
一、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再审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譬如全国最大的“老鼠仓”马乐案,被告人马乐二审终审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是2014年最高检察院提起的唯一一起刑事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院针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复查被告人的申诉之后,支持被告人的申诉而提出的,在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中,再审可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从逻辑上讲是可以的,但是从来没听说过有这样的判例。
至于,被告人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否有可能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复查结论,并相应的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从理论上讲是有这种可能的,毕竟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是全案复查。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检察院抗诉以外的案件,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何谓“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简单来讲就是原则上不得加重,但不是绝对。正确适用“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必须结合案件的类型:
检察院抗诉以外的案件,是指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具体来说包括四类:
1、法院系统自行决定再审的,包括终审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上级法院决定提审的,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显示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譬如刘涌涉黑案件,被告人刘涌在辽宁省高院二审中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最高法院决定提审,在再审中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2、被害人认为被告人有罪却判无罪或者被告人量刑过轻,提出申诉,法院决定再审的,再审显然是可以改判被告人有罪或者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3、被告人认为原审判决有罪错误或者量刑过重,提出申诉,法院决定再审的,再审不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判例。
4、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决定再审的,这种情形要具体分析:
(1)如果检察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的量刑过轻,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决定再审的,再审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典型的案件是云南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李昌奎二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云南省高院决定再审,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2)如果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被告人有罪错误或者对被告人的量刑过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决定再审的,再审不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