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的变革是由井田制变为授田制。我们知道,井田制是西周主要的土地制度,也可以说是由古代公社土地所有制遗留下来的。
如《小雅?大田》曰:“渰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腾文公上》也云:“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也有很多学者认为“井田”的布局整齐划一,过于理想主义了。但是,公田、私田的划分并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建立在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上,在中外古代具有普遍现象。
一般认为,公田由全体成员共同助耕,收获物归公,并上缴国家赋税和公共开支;而私田,则归个体家庭耕种,收获物由自己保留。
不过,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尤其是铁农具和牛耕开始使用,个体生产也能提高产量,并更能发挥生产者的积极性。
由于这些开垦的私田不在征税范围之列,奴隶主贵族积极开垦私田,出现“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场景。
于是,很多贵族在井田之外开垦新田为己有,甚至将原本分赐的“公田”也变为私有,并用雇佣办法招来人力。
这样一来,私田越来越多,最终超过公田,于是,贵族也就富过公室,上下相克的局面开始出现。
公室为增加收入,不得不打破公田和私田的区别,进而一律征税。这样,就等于承认臣下所享有的公田,是他们的合法私有,而他们所私自大量开荒的“黑田”也难以自由漏税了,最终导致井田制的破坏。
同时,为了活下去,奴隶们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反抗奴隶主的斗争。奴隶主们再也不能按照原来的方式进行统治,也不能按老样子进行生产活动,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导致了奴隶制的灭亡。
以井田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已难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建立一个新的、适应于社会需要的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成为各国诸侯、卿族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于是,越来越多的诸侯国中的新兴力量,开始对土地和赋税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开始承认土地私有,井田制也随之日趋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渐得到事实上的承认。
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法令,宣布对公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公田与私田的差别不复存在,私田的合法性正式得到承认。
接着,商鞅于前356年在秦国推行变法,用法令形式废除井田制,从法律上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下来。
至此,持续一千多年的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被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