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始社会时期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土地制度,一般认为,广义上是指一国人地关系中人与人关系的法定结合形式,包括地权制度等一些列政策。而狭义,则专指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土地产权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利用权制度、上地租佃制度等。

我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三次大飞跃。在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在奴隶社会,土地属于奴隶制国家所有;在封建社会,土地属于地主阶级私有。

在夏朝建立前,我国历经数十万年的史前阶段。按世界历史惯例,这一阶段的人类社会大概经历原始群时期、氏族制度时代。

在原始群年代,实行原始群土地公有制,土地供群落成员共同利用。

进入氏族制度时期后,形成土地氏族公社内部公有制。刚开始时,由全公社的人一起耕种,获得的产品在全体公社成员之间平均分配。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农业、畜牧业和制陶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而在社会中逐渐上升为主导地位。

公社开始按家族或家庭把土地平分下去,但家族和家庭仅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归氏族公社。每年收获后,公社就收回土地,来年耕种时再重新分配。

据《韩非子》中载:“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多,人民不胜禽兽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又《庄子》云:“古者禽兽多而人少,于是民皆巢居以避之,昼拾橡栗,木栖土木,故命之曰巢氏之民”。再如《孟子?滕文公》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可见,与原始群时期相较,各氏族(部落)之间,极大地增强土地占有观念

也不难理解,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与当时的自然环境、社会生产力水平有着密切关系。

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具主要为木石材料等,农业技术非常不发达,仅靠人类个体难以战胜禽兽,因此需要族人只见互帮互助,一同狩猎。

农业耕作水平还处于原始和粗放阶段,一般用烧田法开垦荒地,加上当时没有肥料,一般一两年地力消失后必须重新开辟。

耕地与狩猎范围,还受到交通工具的缺乏的限制。人们开垦、耕作时散开,防卫、围猎时迅速聚集。

因此,当时的主要社会形态,基本是以村落聚居为特征的氏族社会共有制。土地权属、分配方式也顺应氏族社会特点:不分公私,采用共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