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摊丁入亩”制度有什么影响与意义?

清朝初期,袭用明代“一条鞭法”。1713年,鉴于“户口日繁,地亩并未加广”的情况,清廷下令:按照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2462万作为征收丁赋的固定数字,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按地丁双重标准征收赋役,地有地税,丁有丁银。丁税的征收,尽管有一些已摊入田亩之中,但按丁纳银仍是无地少地农民的一大负担。

因此,农民隐瞒户口成为家常便饭,甚至不愿落户垦荒。康熙帝继位后的四五十年期间,全国人口数一直在1920万--2000多万的水平上下徘回,出现“有可耕之田,而无耕田之民”。

与此同时,清初刚经战乱的洗劫,很多失去土地的农民纷纷逃亡,加上地主大批兼并土地,出现“穷民有寸土全无而受丁银之累者,富户有田连阡陌而丁银与穷户相等者,苦乐不均”的状况。

为缓和社会矛盾、增加人口,保证税收,清王朝开始改革赋役制度。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御史董之燧上疏康熙帝,首次提出在全国实行“摊丁人亩”。他说:“续生人丁永不加赋,皇上较念民生高厚之恩,真有加无已。但现在人丁尚多偏苦,各省丁制亦有不同”。“现在人丁之累也,朋后既不增额,则有定数可稽”。请求“行令直隶各省地方官,确查各县地亩若干,统计地丁、人丁之银数若干,按亩均派。”

不过,当时朝廷出现很多不同意见。康熙只好采取折中的办法,一边下户部议,以“不便更张而止”,一边却默许在广东、四川两省先行之。

于是,“摊丁入地”率先在广东、四川首先实行,将两省所属丁银,按各州、县地亩分摊,每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

雍正帝即位后,加紧对吏治和钱粮的整顿。时任山东巡抚黄炳治理的地区内出现旱灾,民不聊生,上疏请求为了缓解灾情请按地摊丁,此议虽没得到采纳但还是引起雍正重视。

同年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上疏,请求将直隶州内丁银并人田亩中。雍正帝把其奏折交给户部、九卿等探讨,又屡次复议。

最终,雍正颁发诏令:自次年起,将丁银均派到地亩中,造册征收。自此,正式在全国推行单一赋税征收标准的“摊丁人亩”税制改革。

到雍正七年(1729年),摊丁入地的地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除山西、贵州等少数地区外),官府将全国征收的335万余两丁银,分摊入各地的田赋中,统一征收。

首先,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向。摊丁入亩实施前,人头税与财产税始终同时存在,既加重农民负担,又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摊丁入亩”将丁役银摊入田赋银中统一征收,进一步简化税收征缴程序,在某种程度上防止官吏的贪污舞弊,还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其次,促进税收公平。“摊丁入亩”以土地多少为标准确定交纳地丁钱粮数量,基本取消地主阶级优免丁银的特权,减轻自耕农和无地贫民的赋役负担,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得到调动,阶级矛盾得到缓和。

最后,进一步减弱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生产力得到解放。人丁税的取消,意味着人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取消。到公元1740年,户口的编审制度也被取消,农民可以自由地离开乡里,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农民成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自由”雇佣者,从而为资本主义萌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总之,地丁合一是我国封建赋税制度的最后形态,中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取消人丁税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