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建立之初,为征收赋役,官府在普查户口的基础上编制户口册,一式四份,三份分存布政司、府和县,一份呈送户部,因用黄色封面,故称之为“黄册”。
把各县户口编成里、甲,一百一十户为一里,由丁税最多的十户轮流任里长,其余百户为十甲,每甲十户,按丁税多少轮流任甲长。
除黄册外,还有鱼鳞图册。洪武二十年(1387年),在核实天下田地的基础上,国子监生武谆等人分行州县,随粮定区,编造土地登记册,详细记录各块的面积、地形、四至、土质和业主之姓名。
由于登记册上的田土按次序排列如鱼鳞状,故称鱼鳞册。官府按照每户在册的田亩收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官田每亩科赋五升三合,民田每亩科赋三升三合。
明朝中叶后,土地兼并严重,自耕农逐渐破产,政府控制的人口和征粮地日益减少,税源迅速枯竭,财政爆发危机。
为整顿赋役,明朝廷于万历七年(1589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重新掌握大批征粮地。
不过,当时随着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封建生产关系也发生很大变化,雇佣制度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官府手工业中均发展发展较为迅速。
在此种情形下,统治阶级迫切希望增加钱币、银两,反而对实物征收和征发劳役日益下降。
于是,自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这一新税法的主要特点是:
1.“总括一州县之赋役”。即把各种田赋徭役等都合并征收,把原来分开的“两税”放在一起课征。“一条鞭法”简化了原本复杂的赋役科目,把赋和役并为一项,简化赋役制度,方便征管。
2.量地计丁,计亩征银。即将各种徭役摊入土地,与田赋一同征收,征收的依据是土地的大小,土地大多征,土地少少征。除少数地区用实物缴税外,其他地方一律把各种赋役均折合成白银来缴纳征收。
3.“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即改变明初以来征收力役的办法,用雇佣劳役的方式来代替。官府一年所需要的力役由官府出钱来雇人应役,不再由老百姓无偿负担。
4.把赋役税分两部分。一称“京库岁需”,归中央所有,由地方上解;另一为“留存”,供地方官府开支所用。
5.官收官解。为避免中介对税银的侵蚀,“一条鞭法”规定所有的税银都由纳税户直接缴纳给官府,不再采用由里甲代为征收的办法。
实际上,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一条鞭法”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把力役摊入田赋,加强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
与此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也反映出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不断松弛。
此外,赋税折银的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以及一些农产品的商品化起到促进作用,城乡经济从而更加繁荣。
总之,“一条鞭法”的实行是我国赋税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改变历朝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将役法统一,简化赋役制度,标志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