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敬老养老的制度在古代的礼法秩序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漫长的社会演进与发展的过程中,中华民族逐渐形成了长幼有序、事亲至孝、敬老崇老的美德文化,并已成为华夏民族传统美德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历史上有许多朝代都十分重视养老的礼仪与礼遇,并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始创于北魏的“存留养亲”制度,就是为确保老有所养而设立的。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国家为了保障养老制度的落实,在奖励孝子的同时,对不孝顺老人的子孙同样会施以严厉惩罚。下面,本文就将漫谈古代敬老养老制度,看古人究竟是如何尊老敬老的。
一、养老制度缘起——孝文化
1、农耕文明的深厚奠基
孝是儒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远在孔子之前,孝文化的地位已经十分稳固,中国孝文化的思想来源于农耕文明。早在殷商时期,农业生产已经成为了社会中主要的生产方式。从周代开始,农业生产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孝文化产生的基础。
与采集、狩猎等生产方式相比,农业生产的周期更长,对生产者的要求也更高,他们需要具备更多的农业经验与技能,而这些与农事活动相关的经验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才能获得。
因此,在农业生产中,年轻人要想成长为一个技艺熟练的农民,需要向有丰富经验的年长者学习许多的理论与技能,这便是农耕文明尊重老人的重要原因之一。
2、社会政治——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
宗教伦理道德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内容,而其中的“孝”更是维护家庭与社会的最高道德标准。在我国,孝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说绝大部分朝代的敬老养老制度都是从儒家的孝文化中逐渐衍生出来的。
在儒家思想看来,一个人只有在拥有孝道后,才能在行为上做到清廉正气,而不会胡作非为。孔子在《论语》中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也。”
把孝与仁联系起来,认为孝是实现仁的根本手段。其后,曾子又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将孝发展成为一种抽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准则,说“民之本教曰孝。”(《大戴礼记·曾子大孝》),将孝上升成为道德总和与天经地义的原则。
作为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孟子不仅全面继承了孔子的孝道思想,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将孝悌作为个人德行的最高表现形式,并将孝上升到政治层面,由此,孝文化开始被推向了“孝治”的思想境界。
此时,孝已经不单单只是一种家庭伦理的道德观念,它已经可以被用作治理天下、管理国家的政治指导思想。正是由于孝道被赋予了这种更深层次的内涵与更重要的作用,崇老敬老的制度才为历代统治者不约而同地延续下去。
二、贯彻到政治结构中的尊老制度
1、汉代“以孝治天下”的执政理念
对于武力征讨夺取政权而立国的西汉来说,如何反思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巩固政权,进而实现长久执政,是西汉初年休养生息之后亟待解决的政治问题。
汉朝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在治国政策上主要以仁政为主,并针对养老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汉朝四百年的历史里,老年人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尊老思想广泛传播。
⑴宽刑以待——统治者的仁慈之心
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从汉初开始,对敬老养老问题就格外重视,表现之一就是汉代皇帝多以“孝”为谥。《汉书》曰:“孝子善述父之志,故汉家之谥,自惠帝以下皆称孝也。”汉代皇帝对孝道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自汉惠帝开始,两汉统治者对高年老人犯法者的处罚越来越轻,成帝时规定,“年七十以上,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到东汉时,对高年老人的处罚仅限于手杀人一条,所谓“年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统治者的这种仁慈思想,是对年迈之人的特别体恤。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两汉对老人的宽刑并不是无限制的,对构成他人人身危害的行为,如“诬告”、“杀伤人”,仍要绳之以法。尽管如此,汉代统治者给老人的优待的规格总体而言还是比较高的。
⑵举孝——对孝事老人者的激励措施
汉代统治者除了给予高年老人许多优待以外,还采取奖赏孝事老人者的办法,以此来激励民众尽力于孝行,培育养老、敬老的社会风气。就统治的需要而言,统治者需要用礼仪孝悌的教化来笼络人心,因此,“举孝廉”作为一种人才选拔制度才能够在汉武帝一朝得以确立和实施。
《汉书·武帝纪》记载:“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举孝廉”制度由此肇始。汉朝将尊老与人才选拔联系起来,一方面为底层百姓的入仕打开了大门,帮助朝廷笼络到更多贤德之士,另一方面,国家以孝顺和廉正作为主要的入仕标准,通过这种导向性的选拔标准,必然会褒奖孝行,引导整个社会形成重视孝道的良好风气,由此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2、存留养亲——使老疾之尊长得到奉养
所谓存留养亲,其实是一项法外施恩的制度,即国家放弃对部分犯罪惩罚的权力,帮助犯罪之人完成其孝养长辈的责任,以使老有所养,强化人们的忠孝价值观念。
存留养亲制度最早见于《魏书·刑罚志》,魏十二年诏:“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这一制度为后世诸多朝代所继承,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定制。
存留养亲制度的存在,对古代封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古代时期,如果一个家庭中的独子被执行流刑或死刑,且身边无其他成年亲属奉养,很容易导致老疾之尊长由于粮饷乏绝,得不到很好的照顾,最终被迫走上自生自灭的道路。
在封建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要想奉养全部犯人的亲老,必然会给国家带来一定的财政负担。而存留养亲制度的存在,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家破人亡惨剧的发生,进而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性产生积极的影响。
可以说,存留养亲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古代重视孝道,怜悯无人孝养的亲老的一种人文关怀,是古代统治者处理“情”与“法”的智慧成果。
三、对不孝子孙的惩治措施对
为了更好的保障敬老与养老制度,古代各朝不仅从正面确定了善待老人的奖励措施,还从反面制定了对不孝子的一系列严厉的处罚,这些惩罚措施,往往都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以强制力量确定下来的。
1、先秦时期的法制处罚之道
《周礼》中有八刑,居于这八刑之首的便是不孝之刑,在西周,杀死或打伤父母会被处以极刑,不供养父母、辱骂殴打父母,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处以极刑,可见当时统治者对敬老与养老的重视。春秋战国时期的《孝经·五刑》中写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不孝是被作为最重的罪名处以刑罚的,这其中体现出的是统治者对绝对权威的强调,即无条件地服从于年长者,通过对不孝行为的严厉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减少了不孝子出现的概率。
2、《唐律疏议》中的“不孝罪”
《唐律疏议》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典型的刑法典,其中对不孝罪名的设立,与《北齐律》中所载的“重罪十条”在立法意图方面是一脉相承的。
具体包括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不举祖父母、父母丧;炸称祖父母、父母死,六种情形。
在唐律中同样秉持“罪莫大于不孝”的原则,加重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认为唯有重罚才能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若有触犯上述六种罪名者,会被按照罪行种类与轻重不同分别处以一到三年徒刑。
的确,通过对不孝行为的重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在唐朝百姓的心中牢牢地树立起善待与孝顺父母的观念,以孝治天下的观念也深入人心,达到了励风俗、巩固政权的目的。
四、结语
我国古代尊老敬老制度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尽管各个不同的朝代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其内涵思想都是一致的,即深受儒家思想的价值观与道德观影响下的孝道思想。
为了更好的保障尊老制度的落实,统治者除了对孝行实行积极的鼓励政策外,还对不孝行为给予一定的惩处,不仅稳定了社会,对一定时期社会风气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后世更好地发扬孝道思想也有着深远影响与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大戴礼记·曾子大孝》
《汉书·武帝纪》
《魏书·刑罚志》
《唐律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