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 566 年春天,奥斯特拉西亚王国的法兰克国王西吉贝尔特(Sigebert I)与西哥德人公主布伦希尔德(Brunhilda)结婚,并在梅斯的宫殿举办婚礼。从意大利赶来法兰克王国的诗人万南修福多诺(Venantius Fortunatus)为祝贺而写的诗歌传承至今,以下介绍开头的部分:
“春天来访,冻霜之地得以解放,原野覆上整片色彩缤纷的花草,远山峰顶探出点点绿意。为人们提供凉荫的树木,枝桠也冒出翠嫩绿叶。孕养人们的葡 萄树幼枝上不断冒出新芽,花苞慢慢膨胀,像是答应母枝未来将结出一串串累实的葡萄。蜜蜂穿梭于花丛间嗡鸣,钻进满是蜜汁的花蕾里,为花朵传播花粉。在纯洁大地上多产的蜜蜂,似乎将从花中产出蜂群子嗣。啼叫的鸟儿为了献上忠实的爱,急忙赶往雏鸟身边。这些生物即使终将老去,只要回到子孙身边就能重返青春。一切将如往昔,大地亦将称庆。承天之命,王的宫廷因“皇家”联姻而变得富足,全世界也为之喝采。愿吾王永远幸福,身边随时围绕充满光辉的能人异士,也愿有才之人纷纷前来这唯一的高峰。看吧,战神马尔斯将为吾王带来将帅,和平也将伴随名誉而来。所有人来到这里,为这王室的祝礼播下兴奋的种子。王的人民将因这场婚礼得知吾王之愿已遂。让地上涌出泉水的汝,请倾听我的声音,汝的审判,将使小事化为大事。(《诗集》六书一)”
接在这段诗之后的是一百一十九行的祝婚歌。维纳斯与邱比特祝福两人的婚姻,太阳神照耀婚礼舞台,妖精们纷纷献上美丽的花朵。
就格式而言,这首充斥着罗马多神教与基督教色彩的诗,算是古典文化的馀韵,也只会在古代过渡至中世纪的时期出现,后续的墨洛温王朝再也没有能写出这类诗的诗人,万南修福多诺也因这首诗得以活跃于墨洛温王朝。
六世纪中期之后的法兰克社会继承了古典时代教养也接受了基督教伦理,在这层意义上,或许也是六世纪的墨洛温社会被视为“过渡期”的原因吧。不过在此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场联姻本身,尤其是促成这场婚姻的因素,而不是过渡期这个特征。
万南修福多诺的诗虽然有提到布伦希尔德的“嫁妆”,但仅以“她领受了名为美丽的帝国做为嫁妆”称赞嫁妆有多么美仑美奂。不过就法国历史学家布鲁诺.杜梅吉尔(Bruno Dumézil)的调查,在都尔的额我略的《历史十卷》与其他史料中都可以发现她带着大笔嫁妆嫁给了西吉贝尔特。
从西吉贝尔特国王统治了长期隶属于西哥德人的塞文地区阿利斯提乌姆这点来看,这块地区应该是布伦希尔德从父亲处继承来的“嫁妆”(faderfio)。西哥德人原本就沿用罗马法,女儿出嫁时父亲必须给女儿嫁妆。西哥德国王让公主出嫁时,通常都会附带奴隶或仆人做为嫁妆;若办得更奢华点,财产除了衣服、宝石饰品这类动产与奴隶,还包含土地。
此外,布伦希尔德与西吉贝尔特成婚之际,也从丈夫手上收到许多礼物。这些礼物的内容与分量目前没留下直接记述,但间接的记述却不少。在动产方面,王妃离开卢昂时,将五个包里交给该处主教普里提克塔都斯(Prtextatus),据说其中有两包装满了“贵重物与各类装饰品”,总价值应超过三千索利都斯。另一包则装有二千索利都斯的金币。
目前已知的是,普里提克塔都斯从其中一个包里取出金丝织带后,将丝带切成小段分送给想驱逐国王的人们。一般认为,布伦希尔德拥有非常庞大的财产,其中有许多是西吉贝尔特送的。除了这些动产,这位王妃也在汉斯与科隆拥有许多土地,我们可将这些土地视为王的赏赐。
若从日耳曼人的习俗来看,西吉贝尔特在成婚时送给布伦希尔德的礼物称为“晨礼”(morgingab)。这是丈夫在成婚后第二天清晨送给妻子的礼物,后世将这个礼物解释成“处女的对价交换”。可见这场西哥德公主与法兰克国王的婚 姻同时遵守了罗马法与日耳曼法。
一如罗马帝国全盛时期史学家塔西佗所述,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在结婚送礼的习俗完全相反,日耳曼人认为“嫁妆该由丈夫送给妻子,而不是由妻子带给丈夫”(塔西陀,《日耳曼尼亚志》)。那么到了中世纪, 法兰克国王国的结婚赠礼又是如何处理呢?
“晨礼”与结婚赠礼
进入中世纪之后,不再采用罗马式嫁妆,也就是父亲直接送女儿礼物,而是由新郎/丈夫间接赠予新娘/妻子礼物,这样的礼物称为“聘礼”(meta/metfio)。不管是直接或间接赠予,这些财产都用于经营婚姻生活,巩固两国邦交,避免妻子被休或是被家暴。
当时可能适婚男性比适婚女性来得多,所以才形成这种由丈夫赠予妻子的社会习俗,但目前尚无足够数据针对中世纪初期进行统计。放眼其他婚后住在夫家的例子,由新娘带着嫁妆成婚的方式虽是主流,却仍无法解释上述的现象。
刚才已经提过,在罗马帝国由新娘带着嫁妆成婚是惯例,但在四、五世纪时,新郎通常会在婚前给新娘聘礼或聘金,而且从四世纪末开始,罗马皇帝还要求聘礼与嫁妆必须“等值”。
由此可见,当时新郎免不了得提出聘礼。这类聘礼很容易与日耳曼的“晨礼”混为一谈。但其实,是由于这种婚前赠送的聘礼被君士坦丁大帝定为“新娘禁欲的对价交换”,才因此与象征“处女的对价交换”的晨礼画上等号。
当丈夫赠予妻子礼物的方式在法兰克时代普及后,就很难追溯这项传统究竟属于罗马社会还是日耳曼社会,也很难厘清罗马式嫁妆习俗到底被保留多少,因为记录结婚礼品的证书通常都是由丈夫写给妻子的。结婚时的赠予在中世纪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教会行规也多次提到“没有聘礼就不可结婚”。
既然有这类赠予,婚姻才得以正常化,那么当然就有不正常的婚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近亲婚与绑架婚,两者都是源自日耳曼人的习俗。不过随着研究发现,这类婚姻也是罗马社会的传统之一。
禁忌的婚姻(一)近亲婚
“数年前,小名为阿乌斯的维达斯特(维达斯提斯)爱上了安布罗修斯的妻子,因此杀害了卢普斯与安布罗修斯,娶了这位据传是堂姐妹的女人为妻。虽然他在普瓦捷境内犯下多起罪行,但当他与撒克逊人的库鲁德里克在某处恶言相向时,库鲁德里克的一名佣人用长枪将阿乌斯刺倒在地上,接着继续追打, 导致阿乌斯浑身是血。最终,阿乌斯失去了他那邪恶的灵魂,神也让阿乌斯对那些为他所害的无辜之人偿还了血债。这个极为可悲的男人曾犯下多起窃盗、奸淫、杀人的罪行,对这些罪行闭口不谈才是上上之策。不过那位撒克逊人却要为了杀死阿乌斯支付阿乌斯的儿子赔偿金。(《历史十卷(法兰克史)》”
本段引自《历史十卷》七卷三章。安布罗修斯与卢普斯这对兄弟是都尔市民,维达斯提斯是住在同一区或在普瓦捷坏事做尽的居民。都尔的额我略之所以将这段历史视为“传言”,一来是因为无法确定这是事实,再者是维达斯提斯娶了自己的堂姐妹,同时也是安布罗修斯妻子的女人。额我略的字里行间充满了批判,因为在当时,这种堂兄妹结婚是教会法判定违法的近亲婚,而维达斯提斯是个罗马人。
近亲结婚在罗马人社会不算新鲜事,所以从罗马时代就以法令禁止,不过最近的研究却发现,墨洛温时代的近亲婚也被视为是日耳曼社会的传统。六世纪拜占庭史学家普罗科匹厄斯的《战史》(De Bellis)提到,在图林根地区,儿子与继母结婚是“代代传承的习俗”;教宗额我略一世(Pope Gregory I,590~604 年在位)也禁止盎格鲁人与堂姐妹、继母与结拜姐妹结婚;法兰克人社会也能看到与继母或嫂子结婚的例子。
因此在墨洛温时代,主教们透过主教会议履履禁止近亲婚姻,即是想让日耳曼人停止具有异端色彩的家族祖先祭祀,改以基督教的方式祭祀。
不过先前提到的学者查理.乌布尔认为,这种理解必须从根本重新检视,因为在墨洛温社会的日耳曼人之间几乎看不到堂兄妹结婚的例子,通常是罗马人才会如此。此外,从古典时代晚期的证据也发现,这种堂兄妹结婚的情况在罗马人社会相当普及,被视为是强化菁英家族势力或避免财产外流的手段。
若将范围限缩至墨洛温王室的婚姻,最常见的就是兄弟死亡、未亡人由其他兄弟迎娶的例子,这也是最能与禁忌的近亲婚比拟的情况。举例来说,克洛维之子克洛泰尔一世(Chlothar I)在哥哥克洛多米尔(Chlodomer)去世后,娶了嫂子贡迪奥克(Guntheuc),但这是为了接收克洛多米尔的王国。
王室的近亲结婚通常带有政治目的,也是为了避免王室财产外流。财产就是结婚的筹码,与多神教的习俗或信仰无关。
不管是罗马人还是日耳曼人,亲属间的近亲结婚情形尤其严重。过去的人类学者不断讨论这种乱伦禁忌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厘清禁止的理由与目的,此时期的史料也没有任何与遗传学有关的叙述。
从墨洛温时期的史料来看,近亲婚被禁止的原因在于“保持血统纯净”,但这是否与血统具有某种神圣性质有关,目前尚无定论,但一般认为,禁止近亲婚是为了促进各家族或各地区能进一步交流。由此可见,罗马人与日耳曼人对于近亲婚的态度没有明显差异。渐渐地,与外族通婚就在西欧成为主流。
禁忌的婚姻(二)绑架婚
所谓的绑架婚,是未经女方双亲同意就与之结婚。虽然也有失败的例子,但到底是怎么绑架的,《历史十卷》记载了相关的小故事:
“……库帕又召集自己的同伙,准备抢劫勒芒主教巴德基希鲁的女儿为妻。为了实现这个阴谋,夜里,他伙同一群人闯入马勒伊的庄园,但庄园女主人马格娜多尔蒂在识破他的诡计后,立刻带着一群仆人赶走库帕。库帕的许多同伙都受了伤,他自己也落荒而逃。(《历史十卷(法兰克史)》十卷五章)”
由于《萨克利法典》将绑架婚定为违法行为,因此要绑架新娘得尽可能掩人耳目,通常选在晚上。此外,考量到新娘的家族会抵抗,所以伙同帮手闯入新娘家中的例子并不罕见,新娘的家族也会动用武力抵抗并保护自家女儿。
绑架的结果非常多种,其中之一就是上面这种遭到新娘家族抵抗而失败的例子。另外当然也有成功的例子,此时就可能比照罗马皇帝的做法,由国王允许这场绑架婚。此外,新娘本人同意结婚、但父母亲不同意的情况下,也常导致这种绑架婚发生,此时犯人通常会支付新娘家人赔偿金,事后也得以与新娘结婚。
日耳曼法典通常是以赔偿金解决纷争为前提,但也有将犯人打入奴隶阶级的案例,每个王权做出的判决都不一致,墨洛温国王甚至下过执行死刑的命令。
绑架婚之所以被归类为“日耳曼习俗”,是因为罗马法律禁止这样的行为,但日耳曼人认为这是一种私奔,有时甚至将这种绑架婚视为合法。罗马法律规定,就算新娘本人同意,也必须与犯人同处死刑;日耳曼法律则不同,只要犯人能于事后得到女方亲属同意,就能合法结婚。
换言之,绑架婚是否成立,端看事后有无得到女方亲属同意,所以绑架婚才被归类为“日耳曼习俗”,而非“罗马习俗”。
由此衍生的其他解释,例如绑架的“帮手”被解释成随从,也就是跟在主人身边、拥有自由身份的日耳曼战士团。不过在其他例子里也发现,这些战士会帮忙绑架奴隶,譬如巴德基希鲁的妻子之所以斥退库帕那群人,全拜自己的随从顽强抵抗所赐。
这不禁让人想起过去君士坦丁大帝规定只要发生绑架婚,新娘的乳母以及与绑架有关的奴隶全都要处以极刑。《西哥德法典》(Lex Visigothorum)也有为了绑架新娘而出借奴隶的纪录,甚至有时候,新娘家里的奴隶也会帮忙犯人绑架新娘。
日耳曼人当然是利用随从绑架新娘,但就绑架的方法而言,日耳曼人与罗马人应该大同小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