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社会实行的分封制,在打破氏族公有外壳对私有制发展的束缚上,起了巨大的作用,比如婚姻制度方面。
婚姻、家庭和统治有密切关系。在周人眼中,若家庭中无稳定的统治人和统治体系,就不能安定,最终导致社会动荡。因此周统治者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来规范婚姻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相传礼乐为周公所作。
首先,周代的婚姻制度中,规定对男女婚姻起决定作用的是父母家长。婚姻关系的成立,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不得自己作主。
缔结婚姻必须经过“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据《仪礼·士昏礼》载:首先是纳采、问名,“下达、纳采用雁。……主人如宾服,迎于门外。……揖入……授老雁。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
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同意议婚后,男家备彩礼前去求婚。
问名、纳吉,即男家请媒人根据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也叫纳币,由男家送聘礼给女家。
请期,即男家择定婚期,请求女家同意。
亲迎,即新郎至女家迎娶。
后世缔结婚姻时,男方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聘财”或“聘礼”,就是渊源于“六礼”中的纳采和纳征。
其次,与商代一样,西周奴隶主贵族也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但平民百姓则只能一夫一妻。
“妻者,齐也,与夫齐体。”古代“一妻”即指嫡妻,只允许有一个,这主要取决于宗法观念重视嫡庶之别。假若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制便无法维持,整个宗法社会难免陷入混乱。
不过,嫡妻虽只允许有一个,但自人类社会转入父系氏族后,社会与政治活动的中心已经是围绕父权而展开,即使在在家庭中男子也处于主宰的地位。
这样一来,男子拥有父权和夫权,女子的权利却是十分有限,因此在贵族家庭里其实并非一男一女结为夫妻,而是男子以各种名义占有除正妻外多个女子,并使之制度化。
于是,中国古代妾的称谓就名目繁多。据《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即所谓的“后宫三千佳丽”。
再次,同姓不婚。相传这习俗源于周族与姜姓族、姞姓族、任姓族、姒姓族等的联姻。在此基础上,周人将族外婚制下的同姓不婚原则,提升到礼制规范的高度加以强调,从而形成同姓不婚制度。据《魏书·高祖纪》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礼记·大传》也云:“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可见,同姓之间虽历百世而不能通婚的制度,是周有别于夏商的、周人有特色的婚姻制度。
实际上,人们在实践中逐渐懂得男女同姓,血缘关系过近,结婚生育易导致子女后代在质量和数量的低劣。
不管如何,同姓不婚制度是法律制度上的一大进步,它体现西周时期人们对科学的认识和接受,对后世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
再次,广泛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皇帝、贵族的王位、身份、地位和财产均由其嫡长子继承,这是西周奴隶制时期继承关系的核心。
实际上,与周王朝建立前相比,嫡庶妻等级婚制有新的发展或出现了新的功能,即嫡庶妻所产生的嫡庶子可以用以建构嫡长子继承制和余子分封制。
余子受封,必须另立新宗,即“致邑立宗。”“氏”,即新立宗之称。《左传·隐公八年》载,“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余子另立新氏,成为受封之地的大宗,意味着阻隔了与所出氏集团在血缘关系,无权再继承王位或君位了。
周宣王曾想立鲁武公的小儿子为鲁国的继承人,结果遭到大臣们的坚决反对。史载:“鲁武公以括与戏见王,王立戏,樊仲山父谏曰:不可立也……夫下事上,少事长,所以为顺也。今天子立诸侯而建其少,是教逆也。……王卒立之。鲁侯归而卒,及鲁人杀懿公而立伯御。”
可知,嫡长子继承制已深入人心,即便周王之命也无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