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是怎样一种制度?

唐代的赋税制度变化较大,从唐朝初年的租庸调制到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政策由原本的“以丁身为本”过渡至“以资产为宗”。

唐朝建立之初,在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制定、实行了租庸调制。它主要课税形式分三种:“租”,指农民以课税形势向封建国家所缴纳的实物地租,“调”,对农村家庭手工业剩余生产物的课征,“庸”,人民对封建国家应服的劳役,各种税种的征收时间按,征税客体,征税次数都有所不同。

实际上,租庸调的课税以人丁为本,按丁受田,按田征税。核心为有田就有租,有身就有庸,有户就有调。

不过,这里的“丁口”还是有相关规定的。据《食货志》中载的唐制规定:“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

可见,这里面还是有很强的操作性的,但是通过各种方式使课口转为不课口,这样一来就会减少赋役的收入。

按照租庸调制制定之初的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如果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

与前朝历代均田制相比,唐初租调负担比前代有所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如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分损七以上,则课役俱免,在服役与纳绢之间具有一定灵活性。

不难看出,租庸调其实就是一种由中央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中央与地方协调有一定的分配方式及程序为:在中央统一征收税率、征收方式下,地方官府按期完税、纲典上供、转运输税。地方各级的开支,如官吏俸禄、行政开支、军队供应、水利河工等,则由地方造册申报,按中央批准之数,在应上交粮物中扣留。其余的钱物则按中央规定,或运送中央,或递送边防,或贮库备边等。

因此,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实施租庸调制,有利于农民乐于耕种土地,调动其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在这一制度下,农民自可安居乐业,加上唐朝初年没有茶税、酒禁,对待商业的政策也很优惠,因此这些都为盛唐经济的繁荣、国力的强盛,提供最佳的政策集成效应。

尽管在实施过程中,租庸调制有很强的稳定性,可防止负责赋税征缴的官员利用职权随意操作收费标准,但是,一旦社会经济态势出现变化,租庸调制无法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会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