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的产生,赋税也随之而产生。在商代的甲骨文中已有关于南方的中小奴隶主向商王进献龟甲作为“贡典”的记载。
夏商周时期,实行“名义”上土地的国有,实为奴隶主分级占有的土地制度。关于井田制,据《孟子·滕文公》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同养公田”体现在赋税制度上就是指劳役赋税。
不过,随着社会发展,土地私有化的加剧,劳役赋税的赋税制度本身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一是征收监管成本过高,土地名义国有实为各级奴隶主分级占有的形式,让各级奴隶主必须加大对奴隶们同样公田的监管;一是依附于井田制的劳役赋税制度极大的挫伤劳动者在公田上的劳动积极性,公田劳动产出迅速下降。
如西周时,国家的财政收入来自两方面:一为周王直接占有土地上的收入,二为从各地征收的牺牲(供祭祀用的牲畜)、皮帛、绣帛、木材、珍宝等。另外,为了军事需要,君主还直接向臣属征收士卒、军用牛马、兵车以及其他军需品,唤作军赋。
进入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特别是土地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奴隶无法忍受井田上残酷的剥削,纷纷出逃,致使大量土地荒废。
而铁制农具和牛耕的出现,使得公田之外的私田被大批开发,耕地面积日益扩大,贵族领主对私田的狂热追求使得公田逐渐荒废,国家税收入不敷出。
在此情况下,各诸侯国为了适应土地关系的变化,改革旧的赋税制度。公元前685年至前643年之间,管仲相齐,在齐国率先废除旧的贡纳制度,改为按土地肥瘠定赋税轻重的制度。
公元前594年,鲁国的鲁宣公宣布实行新的赋税制度——“初税亩”,即国家以土地面积为依据,向田主征收一定的实物税,通俗讲就是按亩收税。
据《国语·齐语》载,管仲对齐桓公说:“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就是按亩课取地租,地租的比例则按照土地的肥瘠而定轻重,更加确定劳役赋税向实物赋税的变革。
劳役赋税转变为实物赋税,其意义在于:解放依附于奴隶主的劳动--奴隶,由国家直接占有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变相”为通过按照土地征收地税和按照人头征收人口税和力役、兵役等赋税的形式,实现国家对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占有和控制。
由依附于奴隶主提供劳役、力役、兵役等,转变为参与土地产出的分配的奴隶,转变为只是把劳动产出按照定额或分成的方式上缴国家的劳动者。
不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得到较大提高,劳动产出也跟着提升,而且统治者的财政压力还得到缓解,甚至征收、监管成本等都降低得多。
为获得属于自己更多的产出,劳动者也积极进行劳动工具,以及耕作方式上的创新,直接推动社会的进步。
此后,中原地区的其他诸侯国也纷纷仿效,陆续推出“本国”的“按亩收税”。
公元前408年,经济发展向来较为落后的秦国也进行改革,实行“初税禾”,也就是按私人土地占有数量收税。
从鲁国实行“初税亩”到秦国实行“初税禾”,其实都是私人占有土地发展的产物,也是奴隶制的赋税制逐渐走向没落的过程。
总之,赋税制度是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奴隶制赋税制度的崩溃,表明奴隶制的土地制度也走到尽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