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老百姓深恶痛绝。电信诈骗不仅严重违背做人的诚信原则和法律,还整的受害人倾家荡产。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会立法严厉打击包括电信诈骗在内的诈骗行为,将罪犯绳之以法。
那么,在中国古代,朝廷如何惩罚包括欺诈、诈骗在内的不诚信犯罪行为?
上图_ 秦汉时期的石画像 三人农作,商业相对落后
第一,从上古到汉朝时期,中国商业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史料上几乎没有关于民间惩罚诈骗犯罪的历史记载。
欺诈和诈骗是侵害财产类的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犯罪要想“正常活动”得有个基本的“生存条件”:商业发达。商业发达,老百姓的手里都有闲钱了,骗子才可能有可乘之机。但至少在上古到汉朝的中国历史上,由于朝廷长期执行重农抑商的国策,遏制商业发展,至少在民间领域,在唐朝之前是几乎没有关于欺诈、诈骗活动的相关记载。只有针对于贵族、诸侯的诈骗记载。
具体来说:
《尚书》记载: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诱臣妾”为骗走奴隶,而奴隶为贵族的私人财产。这就表明,周朝时期的诈骗主要是关于奴隶主贵族为被害人的犯罪。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商人给周天子卖布帛不得有欺诈行为,不能以次充好。《礼记》 中有商人卖水果不能以次充好的规定。但对于民间的商业类欺诈、诈骗等具体的犯罪行为的惩罚,还没有明确的史料记载。
秦汉时期,商业发展较慢。到汉武帝时期,官府采用一系列手段遏制商业,尤其是大商人的发展。商业被官府遏制,诈骗在社会上也就缺少了“生存空间”。
上图_ 汉画像砖《市集图》
第二,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民族交流融合日渐繁荣,商品经济逐渐发展,官府对欺诈诈骗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晋朝法律曾规定,“背信藏巧谓之诈”。违背诚信作奸犯科,就是诈骗欺诈。
第三,唐朝商业发达,法律制度逐渐健全,官府有了商业欺诈行为的惩罚制度。
唐朝是继汉朝之后,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又一个大一统强大国家。相比较汉武帝重视农业遏制商业发展,唐朝历代皇帝的治国之策有了明显不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对外交往的加剧,在国内形势统一之后,唐太宗时期就开始发展商业,广州、扬州、福州、南昌、成都,包括唐首都长安城都成为国内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来自国外的商人做生意络绎不绝,长安城的西市和东市热闹非凡,好一片盛唐繁华。
做生意,商人就想着“给自己多赚一点”,进而违反诚信原则,欺诈诈骗他人财物。因此,唐朝时期对商业类欺诈、诈骗行为进行专门的惩处。《唐律》共12篇,其中第9篇是专门对欺诈诈骗行为惩罚的法律,为《诈伪律》,列举了多种欺诈诈骗行为。
上图_ 中国法院博物馆《唐律疏议》藏本
第四,到了宋朝时期,商业高度繁荣,官府对民间商业欺诈、诈骗行为的惩治进一步升级,法律更加细化。
宋朝是中国社会的重要转型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宋朝带来了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生活,首都开封和杭州的商业繁荣络绎不绝。“风雅颂”时至今日都被历史票友们津津乐道,但伴随着商品经济发达影响下的诈骗犯罪,宋朝政府对欺诈诈骗的惩罚可是一点也不手软。
宋朝的诈骗主要分为:
商业诈骗:比如卖假药等假货,今天人人喊打的注水猪肉,在宋朝相当普遍。
经济诈骗:制造假文契侵占他人财产,或者以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的手段,这种诈骗手段和今天的诈骗手段如出一辙。
司法诈骗:钻国家法律的空子骗取财物。在财产继承方面,有不怀好意的人采取伪造遗嘱的方式骗取财物。
根据历史资料记载,宋朝还出现了不良商人和司法官僚勾结起来诈骗的行为。
上图_ 张择端 的《清明上河图》中,记录了北宋都城汴京当年繁荣景象
宋朝惩罚诈骗的措施有:
财产惩罚:宋朝法律曾经规定,商业欺诈诈骗,骗取他人财物的,会责令商铺整改,或者将财物归还原主,情节较重的会没收其财产。
刑事处罚:财产惩罚不会震慑某些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为了严惩诈骗,宋朝法律规定了刑罚:杖杀和弃市。杖杀就是将诈骗犯乱棍活活打死。弃市就是将诈骗犯在闹市区处死。
行政处罚:参与诈骗活动的官员会处以降薪、降职等处理。
财产犯罪,采取死刑的办法予以震慑。这表明两方面:首先,宋朝法律日渐完善,对诈骗犯的刑事处罚加重,对后来的法律制定产生影响。其次,宋朝商业发达,诈骗犯罪疯狂猖獗,迫使朝廷采用杖杀、弃市等酷烈手段仅次于凌迟的刑罚将罪犯残忍处死。
上图_ 明太祖朱元璋半身像 乾隆御制本
第四,明朝时期,商品经济再次繁荣起来,明朝法律将诈骗罪和盗窃罪相提并论。清朝惩罚诈骗的法律和明朝没有太大的差别。
朱元璋登基之后,国内发展农业,对商业不太重视。到了明朝的中期之后,明朝商业逐渐发展起来。诈骗手段甚至超过了宋朝。明朝人张应俞还写了一本书,名叫《新刻江湖杜骗术》,来揭露明朝的各类诈骗行为。明朝后期还出现了骗子用假药冒充真药,实施诈骗的行为。
清朝时期,随着康乾盛世的到来,商品经济一度繁荣,各类诈骗手段又层出不穷。
明朝和清朝的法律都把诈骗犯罪和盗窃犯罪相提并论,毕竟这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大明律》《大清刑律》曾规定: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
如果出售假冒的药品,食品诈骗他人财物的,要判处死刑。
上图_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
通过以上的介绍就能看出,中国古代欺诈、诈骗犯罪的惩罚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有商人不能卖假劣布匹的行为,但民间诈骗欺诈的惩罚没有记载。秦汉到隋唐之前,中国社会的整体基调为“重农抑商”,再加上三国到南北朝时期,战乱频发,朝廷都在忙着打仗,商业发展空间更小。这一时期惩罚诈骗的手段少见记载。
唐朝时期,惩罚诈骗欺诈的法律开始成文。宋朝商品经济发达,对诈骗惩罚进一步细化,惩罚全面升级,甚至判处死刑。明清沿袭宋朝对诈骗惩罚的规定,并将诈骗和盗窃相提并论。
作者:贞观 校正/编辑:莉莉丝
参考资料:《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刑律》《尚书》《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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