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对外贸易的主要特点及其成因是什么?

18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当时国柞初建,根基未固,方国珍、张士诚等割据势力的残余仍居海隅,焚民居,掠货财,濒海地区,“无岁不被其害”。

沿海楼寇同时发难,破产农民、手工业者、海商也多入海为盗;洪武十年,更有胡惟庸暗中勾结倭寇,欲行谋逆。凡此种种,都对新生的明政权造成威胁。所以,朱元璋不无恐惧地说:“联以海道可以通外邦,故尝禁其往来。”

于是,便宣布海禁政策,“寸板不许下海”“迁徙令”等一系列政策的颁布,体现了明代君主对海外贸易的打击。

可是,随着内部商品经济活跃以及欧洲东来带来的巨大市场需求,很快这一局面就被打破了,中国特有的丝绸、瓷器成为欧洲人的抢手货……于是,到永乐年间,逐渐放宽,尽管不许民间私造海船,不许到海外经商,但官府却可进行海外贸易。

这也是为明政府实现怀柔远人的政治目的,应运而生了“贡舶”贸易。

对贡舶贸易,明朝政府采取“薄来厚往”原则,十分慷慨大方,对来“朝贡”的国家“饩廪宴赐必丰,庶昭朝廷优待之意”,对贡使及随贡人员,更是赏赐丰裕。

当时诸国贡品多半为奢侈品,如香料、珊瑚、唬拍、珍珠、宝石、水晶等,还有珍禽异兽,如火鸡、鹦鹉、犀牛、狮子、龟筒、瑕猖等,以及一些日用品和奴隶等。

明朝赏赐来使,则多数是丝织物、陶瓷制品、金银玉器等贵重物品,还有《大统历》之类的书籍。

对贡舶贸易,明政府集中管理,直接控制,形成官方垄断形式。

随着商品经济、市场关系的迅速发展,明代富商巨贾、大商人不但垄断商业,还在对外贸易中占有主要地位。

这些人都开始广泛地参与海上贸易。不过,商人参加海上贸易,必须按大明律规定,向明政府或市舶司纳商税、交牙钱、领取执照后,才能从事海上贸易交易活动,否则就是违法。商人进行海上贸易,基本都要通过牙行。

相对于外国商人,抵达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市参与互市时,必须在港口停泊的贡舶上进行。一般先由牙商进行验货,上报市舶司,经官府进行给价收买或博买后,才由牙商带领中国商人与外国商人进行交易。

在对外贸易中,获利最大的就是明代商人。明万历年间,广东的海上贸易商张琏在苏门答腊三佛齐经商,获得巨额财富,成为“蕃舶长”。

虽然明朝政府下令不准海民下海通番,从事海外贸易,但是海民、商人、权贵等仍私通海外诸国。他们把中国的丝绸、丝棉、陶瓷、铁器等产品输出外国,并从外国输入有关奢侈品、香料、宝石、药材等产品,从中获得暴利。

当然,不断增加的还有广东、浙江、福建等省的税收额。如福建漳州的海外贸易税收,在明万历四年仅为一万银两,而万历二十二年扩大为三万银两。

郑和七次下西洋,“统率官校旗军数万人,乘巨舶百余艘”,所历“大小凡三十余国,涉沧溟十余万里”。最东到我国的领土台湾,最南达印度尼西亚的爪哇,最西到非洲东岸,最北为波斯湾、麦加等地。每次都带大量物品,其中大部分都是用来和各国进行贸易的。

像这样持续近30年,由国家组织的大规模海外贸易,在当时历史上是空前的,大大促进了明代对外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