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趁着假期开着自己心爱的摩托就去自驾游了,在10月6日经过四川甘孜州的时候,偶遇了鹿群,这难得一见的景象,自然要多看看啦!
于是小伙一行几人慢了下来,谁知鹿群越走越近,小伙们怕与鹿群发生碰撞,所幸停了下来,打算等鹿群过去了,自己再走,同时也利用这段时间,好好看看这大自然里的动物世界。
没成想一头鹿突然向它们发动攻击,不断用鹿角顶撞他们的摩托车,小伙子也是年轻气盛,为了保护自己的爱车,抓住了两只鹿角,与它角力了起来,最终成功将野鹿赶走。
对于此事,网上的舆论也是分成了两个阵营,一方面认为小伙为了保护自己心爱的摩托,用于跟野鹿较量,勇气值得称赞,另外看地点应该是在野外,川西的野外有些几十公里也难见一人,如果车被鹿弄坏了,会很麻烦。
另一方面则认为小伙爱财不爱命,别看鹿是一种食草动物,看起来也人畜无害的样子,实际上它们相当凶猛,尤其是公鹿,很好斗,一旦被鹿角戳中,后果不堪设想,钱财乃身外之物,没必要为之冒险。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小伙本身的这个行为而言,是不推荐的。运气好能将鹿赶走,大家相安无事,运气差就真的如部分网友所说的那样,被鹿角戳伤,甚至有戳死的风险,而如果行为过当,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有疑问,心想:我就为了保护自己的车辆,跟野鹿干了一架,怎么就有可能犯法了呢?就算我将野鹿打死了,也应该是法律规定里面的紧急避险啊!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什么意思呢?通俗的来说就是不管是几级保护动物,就算是国宝大熊猫,正在危害你的生命时,你就可以将它打死而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常关注罗翔老师的朋友可能知道,在快要饿死,但又没有其他办法的时候,见大熊猫吃大熊猫,见金丝猴吃金丝猴,见东北虎吃东北虎。
可法律所规定的紧急避险,是有严格要求的,并不像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法律上面的几个关系,宪法里面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也就是说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力度要高于私人财产,但人的生命健康权则高于任何的财产权。
在“小伙子勇斗野鹿”的这件事情里面,摩托车属于小伙的私人财产,法律里动物视为物,不作为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所以野鹿属于国家财产。
法律里规定的紧急避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是假想中、未发生,或已经发生了的,同时一定是为了保护较大权益的。什么意思呢?拿鹿来举例:
如果你看见了它,你觉得它等下会用鹿角戳死你,于是你先下手为强,将它打死了,这并不构成紧急避险,因为很难确定它究竟会不会攻击你。如果你看见了它,它也冲过来了,但危险还未发生,它与你相隔较远,而且你周围有保护装置,比如可以通过上车躲避过攻击,但你没这样做,而是选择将鹿打死,这也不构成紧急避险,因为法律里还有“期待可能性”,即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你真的是不是走投无路了,法律不强人所难,但显然你当时有更合法的做法。如果你看见了它,它冲过来把你戳伤了,但不致命,然后它又走开了,你气不过,追上去将鹿打死,也不构成紧急避险,就算鹿戳死同行的人,你也不能追上去打死它,因为不能事后避险,最正确的做法是上报有关部门。如果你看见了它,它冲过来拼命蹂躏你心爱的摩托,但未伤害你,你将鹿打死了,也不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公共财产权高于私人财产权。
另外,还存在有没过错的问题,比如你看见了鹿群,出于好玩开着摩托冲进去,从而遭到了野鹿的攻击,你将它打死了,虽然不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但你明显存在过错,需要赔偿国家损失,同时接受行政处罚。
回到事件本身来,四川甘孜一带,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鹿科,只有白唇鹿一种,看视频中的野鹿,并不像白唇鹿,大概率是二级保护动物白臀鹿或者水鹿。
小伙子在与鹿扭打的过程中,如果用力过猛,将鹿弄死了,那么就触犯了法律,因为视频中鹿只是在攻击摩托车,并未对小伙发动攻击。
如果小伙是罗翔老师的粉丝,辩称在扭打的过程中,鹿开始向自己发动了攻击,为了不被戳死,才不得不将其打死的,那么就有可能免于刑事,但在现实生活中,这很难去界定。
抛开法律层面的因素不言,单单就安全方面来说,小伙的做法也不值得推荐,因为对方虽然是食草动物,但体型并不小,且有尖锐的鹿角,能对人造成巨大伤害。
在北美地区,有研究表明,被驼鹿杀死的人,比被黑熊杀死的人还要多,其危险性可见一斑。另外,9-10月份,是它们的交配季节,发情的公鹿更具攻击性,一般来说,只有它认为有威胁了,才会主动攻击人,所以在遇见的时候,远离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