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7月2日公布,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跟老版相比,有哪些变化呢?农村土地将迎来哪些变化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保护耕地有补偿,破坏耕地处罚力度加大
为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除了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条例》还要求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对破坏耕地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PS: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是国计民生之大事,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2、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
《条例》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要求按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要求地方落实土地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PS: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同,所以,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同。
3、4个“禁止”保护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PS:目前部分地区实行了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但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4、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交易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PS:哪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条例》第三十八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