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地未办用地手续,会被强拆吗? 哪些区域不能搞养殖?

现在农村存在很多中小型养殖场,也存在一些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养殖场。最近有朋友问我们,哪些区域不能搞养殖?养殖地未办用地手续,会被强拆吗?下面我们来了解下。

一、养殖地未办用地手续,会被强拆吗?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不涉及基本农田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因此,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养殖场用地不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但是,养殖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动工建设的,属于违法用地,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二、哪些区域不能搞养殖?

想在农村建养殖场的朋友,首先应选好地址,搞清楚想建养殖场的地方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很多朋友在选址时,因搞不清土地性质,因而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导致违法用地了。特别提醒,想搞清楚哪块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需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并现场确认,不要想当然。

另外,在建养殖场时还要注意,有些区域是不能建养殖场的。像山东省就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那么,养殖禁养区和控制区是如何划分的呢?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对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作了详细说明,供参考。

禁止养殖区:(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控制养殖区:(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二)高密度饲养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