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户口已迁出,能回去翻建农村的老房吗?下面我们来了解下。
现在很多地区都明确规定,农村房屋翻建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而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才能获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会获批。那么,满足哪些条件才会获批呢?
因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使用权,所以,办理用地手续要满足一个基本条件,那就是: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户口已迁出,能回去翻建农村的老房吗?答案是不能。户口已迁出,那就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申请用地是不会获批的。
而且,要想对农村老房进行翻建,除了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要满足一些其它条件。
还是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详细介绍了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翻建或者易地新建需满足的条件;第十六条详细介绍了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的情形。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翻建或者易地新建:
(一)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建房要符合村镇规划。如果村镇规划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二)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特别说明: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对象在进行危房改造时,还可申请危房改造补贴金。
(三)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
(一)拥有多处宅基地的;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但有些家庭因继承等原因,拥有多处住房。当继承的房到倒塌后,不能翻建,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已有宅基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
我国宅基地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未经审核占地建房是违法的。而且, 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三)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离婚户对宅基地及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