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80后孕妇请假15天被开除,一审二审均败诉,到底咋回事

文|吕姑娘

北京一名女员工小付在2015年9月24日接收到了企银通公司的《聘用函》,岗位为人事经理,试用期薪资为16000元的80%,试用期3个月。

小付于2015年10月9日正式入职。入职后,小付断断续续请病假,10月13日请病假一天、10月21日请病假一天,被医院诊断为“宫内孕6周”,10月26日请病假一天。2015年11月6日~16日小付再次请病假,休假结束后,小付要求继续休息两周。单位“忍无可忍”,于当日11月16日给小付送达《不予录用通知》,“根据我们对您的综合评估,公司决定对您不予录用,本决定自2015年11月16日生效”,同日,企业支付给小付2867.88元工资。

小付不服,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10月份工资差额,把单位告上法院。

地方法院的判决如下:

1、企业与小付于2015年11月16日恢复劳动关系;

2、企业支付小付10月份工资差额10855元。

一审二审判决如下:

1、企业支付小付10月份工资差额10855元;

2、企业无需履行与小付的劳动关系。

自此,单位无需再与小付恢复劳动关系,小付败诉。

一审二审的判断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付自入职到解除劳动合同期内的27个工作日累计请病假10日,并且可以预见11月份也不能正常上班。单位有事实依据可以证明小付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企业可以依法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孕妇虽属于“三期人群”(孕期、生产期、哺乳期),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

事件在网上快速发酵,我翻了下网友们的评论后发现,大部分人都在骂小付以怀孕来“碰瓷”,这样单位以后更不敢录用女性员工了,一小部分人认为生育的成本不应该全部由企业来承担,政府和社会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女性员工整体就业。

有些人认为小付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情况下入职 ,属于故意“碰瓷”,想让单位帮交社保,有些人认为小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入职,自己觉得也很“冤枉”。

个中事实,恐怕也只有当事人心里清楚。

曾经,在我任职过的上一家公司也曾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当时公司急于招一名市场推广人员,因招聘要求有点高,但薪资并不高,所以招聘有些难度,后来终于招到了一个女员工,按照正常的录用程序,在入职前需体检,但她告诉我她二个月前刚作过体检,有一份体验报告可以用,当时我就没多想。

结果,三个月试用期一过,她告诉我怀孕了,而且还说她有可能早产,我一算日期,就知道自己被“骗”了,但也没办法,虽然领导说了我几句但也没严重指责,再后来,休完哺乳假她就离职了。

作为一名女性,我深知就业市场对女性的“不友好”;作为一名招聘官,大部分单位都很“难”,一个萝卜一个坑。没生过孩子的,去面试会被问什么时候要孩子;生过孩子的,去面试会被问什么时候要二胎。单位怕了,女性也怕了。

女性在就业市场天然存在着些劣势, 这是无法避免的。

我之前写过的一篇文章‘’那么厉害的董明珠,恰恰说明了女性的这三个职场劣势”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所以,很多有着工作能力的女性只能被迫成为家庭主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