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又称为耕地,在地理学上是指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承包方式。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是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获得农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权承包农村农田(耕地)。但需要说明的是,虽说农田(耕地)的承包方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并不是说取得农田(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户口迁出后,就失去农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了,发包方就能收回其承包地了。因为从目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来看,即使承包户户口迁出,在承包期内,也是不能强制收回其承包地的。依据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承包期内,承包户承包的农田(耕地)不会被强制收回,除非承包户自愿交回。
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以及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不过,如果承包方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那发包方是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农田(耕地)的。比如,如果存在以下情况,那发包方就可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
1、承包方擅自改变承包农田(耕地)的农业用途,不经批准用于非农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是违法的。
2、承包方不珍惜、不爱护承包的农田(耕地),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比如长期抛荒承包地,对承包地进行掠夺式经营,在承包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承包地里取土、采矿等,一旦承包方有类似行为,发包方有权收回其承包地。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承包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