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比起老的商标法。此次商标法修改贯穿了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确权、维权的每一个环节,有不少新的亮点,对企业的影响较大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人的范围、异议理由、异议流程都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与优化调整,对于某些恶意的异议进行了排除,对申请人顺利获得商标注册更加合理与有利。
所以,在新法实施两年来,对于的商标初审公告的异议处理,也考验着大家的耐心和专业知识,我们又改如何面对呢?
1、商标被异议后,要及时处理异议答辩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后,将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书面的异议答辩材料。对商标申请人来讲,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选择提供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相关材料,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但从异议实践来看,商标申请人如能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是有一定帮助的。虽然不一定能影响最终的裁定结论,但是申请人至少已经尽力而为不会留有遗憾。
大家不妨看看一下两个案例,来研究下商标被异议后的一些思路:
案例一:2012年7月,商标局初步审定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认为该商标有不良影响,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该商标由北京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标局向其发出了《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代理公司及时通知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答辩材料。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案例二:2003年2月,商标局初步审定了某个人在34类(烟草、火柴等)商品上的“鸟巢”文字商标。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恶意抢注,对其提出异议。该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表示没有恶意抢注的目的,且指定产品与运动场所毫无关联。商标局认为“鸟巢”为2008年奥运会主体育场,名称已为公众熟知,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奥运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裁定异议理由成立,不予注册。
2、多方面考虑商标异议裁定,考虑是否提出异议复审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的异议裁定,被异议商标就可以注册了,异议人不能再提复审,商标申请人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如果做出不予注册的裁定,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此处规定与旧《商标法》规定区别较大。大家再看看以下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彪马BIAOMA”商标在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中被核准注册。根据旧《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结果不服都可以向商评委提起异议复审。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正是根据此条款向商评委提出了异议复审并提交了相关资料,而商标申请人仍然未予答辩。最终,商评委支持了异议人的要求,撤销了此商标申请。而此案在新《商标法》施行后,将会有不同的处理流程。
根据新法,商标局若在异议裁定中对“彪马BIAOMA”商标予以注册,该商标申请人就可以获得商标注册。此时,作为异议人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再提出异议复审。
案例二:2010年德国某公司对江苏A公司在第8类(手工具和器具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江苏A公司未在期限内做出异议答辩,商标局裁定德国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此种情况下,江苏A公司接受了此异议裁定,未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在旧《商标法》施行期间,大量的异议复审是由异议人因异议不成向商评委提出的,也有部分复审是异议成立由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在新《商标法》实施后,异议不成后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权,异议人不能再提异议复审,而只能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因此,新法实施后,异议复审的数量应该有一个比较大的减少。商标申请人在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需要谨慎应对,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异议复审程序。
3、两种选择你准备好了吗: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异议被商标局裁定后,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定性,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裁定才生效。如果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旦受理了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则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转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
总之,法律已经赋予了当事人充分而公平的机会,通过商标异议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异议复审程序是在行政程序内解决商标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异议复审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在新《商标法》施行条件下,商评委对于异议复审的裁定结果与驳回复审的结果类似。
对商标申请人来讲,基本可以分为三种:成功(完全推翻商标局的不利异议决定,商标获准注册)、部分成功(不利异议决定被部分否定,注册项目减少)、失败(完全维持商标局原有的异议成立决定)。
对于后两种结果,申请人要考虑是否启动司法程序。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启动司法程序后,将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且耗时长久,商标权益也讲究投入产出的,如果真的Hold不住,建议放弃吧。当然财大气粗经得住虐心,你又够喜欢它的话,死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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