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乡村振兴开局之年,哪几类土地需要收回?

1、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

根据我国政策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宅基地闲置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是近年来国家特别关注的,国家也出台了多个文件来支持鼓励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

2、连续二年未使用的耕地

耕地保护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只有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才能保障粮食的丰产增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

我国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是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4、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土地

现在农村的公共设施越来越完善了,为了让农民生活得更美好,不少地区也加大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过,这种情况下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比如某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了房屋,根据“一户一宅”原则,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