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市场到底会不会失灵?很多经济学家为此争论不休,我们来看看什么叫市场失灵。

所谓市场失灵,就是指市场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比如在大萧条时期,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失灵,经济长期无法复苏。此外,化工厂污染河流、空气,这类外部性问题也属于市场失灵。还有欺行霸市、欺诈、抄袭、掠夺横行,甚至爆发战争等现象,都属于市场失灵的范畴。所以,市场失灵是实际存在的。如果市场不失灵,就不需要政府、国会、法庭,甚至不需要企业及一切社会组织了。现代政府、国会、法庭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减少市场失灵的概率。

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性失灵。所谓制度性失灵,就是如果没有完善的市场制度,自由市场的调节机制就会失灵,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我们可以举出很多制度性失灵的例子。比如没有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大量河流、公共土地将被污染;假如金融欺诈的惩罚力度很低,庞氏骗局就会大量出现;假如法律不保护知识产权,技术发明就可能被人盗用,甚至被公开掠夺,这会大大降低创新的积极性和经济效率。在18世纪,近代工厂之父阿克莱特创办了当时英国最先进的纺纱厂。为了防止技术外流,阿克莱特对工厂的机器图纸、配方、原料等专利信息严防死守,甚至还雇佣私人武装来看管,这其实增加了很多工厂的成本,大大降低了经济效率。

有些经济学家认为,自由市场的价格机制、声誉机制可以发挥调节作用,因此市场并不会失灵。比如,假如某药店出售假冒伪劣的药品导致病人死亡,这个药店的声誉就会受到影响,药店就可能倒闭。因此,药店不敢销售假冒伪劣的药品。从表面上看,价格机制和声誉机制的确发挥了作用,但现实中,光靠价格机制和声誉机制是远远不够的:

第一,出售假冒伪劣药品导致病人死亡,这已经突破了市场的范畴。从法律上来说,商家要承担的不仅是民事责任,还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需要刑法来认定,需要法庭对商家的行为加以惩戒。这种惩戒比市场对他的惩戒要严重得多。在一些关系人身安全的特殊行业中,只有超出市场的制度性惩戒,才能促使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

第二,药品导致病人死亡,这一事件需要专业机构来认定。专业机构的认定,既保护消费者,也保护商家。可以避免市场的声誉机制被人滥用,比如商家被人造谣中伤。而专业机构的设立和运行又需要额外的制度配置。

第三,声誉机制和价格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欺诈者和出售假货的交易者可能利用这个滞后性逃脱惩罚。比如著名的庞氏骗局,拆东墙补西墙,往往可以骗公众几年,甚至十几年,等东窗事发时,骗子或许早已逃之夭夭。

所以,只依靠市场是不行的。制度可以帮助市场的声誉机制和价格机制更加灵敏地发挥作用。当假药致人死亡事件爆发后,第三方机构迅速介入并广而告之。如果情况属实,这家药店将被立即关门,防止其他消费者受害。

当然,也有人提出,市场失灵很大原因是因为有限公司责任制度和破产法的出现导致的。假如公司经营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不能破产,公司所有者就会主动降低经营风险,不敢盲目举债。这就相当于主动增加私人边际成本,避免外部性。如此看来,即使不增加额外的惩罚,自由市场也能够达成帕累托最优。但是,现实中存在两个问题让这个结论不能成立:一是信息不畅,导致交易费用奇高。二是人的有限理性。如果没有更为严厉的惩罚,商家未必能够完全清楚制假售假将面临的风险和成本。信息不畅和人对风险的有限预判,决定了机会主义的存在。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制度解决的就是信息不畅和人的有限理性两大问题。假如生产假药面临五年以上的刑罚,偷窃专利面临三年以上的刑罚,商家就可以很明确、直观地理解这些行为的风险与成本,从而避免侥幸心理。

概括起来,信息不畅、产权不清、规则不明、保护不力、缺乏裁决者、交易费用高都可能引发市场失灵。只有通过人为设计的市场制度才能补上这些漏洞,解决“市场失灵”的难题。

文 | 智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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