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普兰解读- 224号文件

224号文之背景、要点以及影响

一 背景

近来票据市场案件频发,为了发挥电票系统和电票优势,防范纸票的风险,央行从2010年起一直致力于电票的推广,在今年动作频频:

(1)2016年3月初央行支付结算司下发《关于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开展书面调研的函》,对ECDS系统的管理办法、功能改进、内容改进、推广运用等让各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

(2)2016年4月份票据圈内已经热传央行推动电票业务发展的量化指标和推广进度(部分设定的占有率以及金额开票指标在这次文件中明确)

(3)2016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谢众在长沙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三年内将全面取消纸质票据。

二 文件要点

央行从电票系统、业务操作、考评等方面来对参与机构进行指导与管理。

1  电票系统

(1)要求金融机构加快接入央行的电票系统;

(2)已经接入机构应提高网点开通率;

(3)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功能,支持各项电票业务操作;

(4)票据转贴现业务采用DVP结算方式;

(5)央行的地市中心支行应尽快接入电票系统,保障各区域再贴现服务的开展;

(6)通过开放模拟运行环境,意在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直接连入央行的电票系统;

(7)分批开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的线上清算系统功能;

(8)增加电票业务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管公司等银行间债市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代理接入的方式进入到转贴现市场

2  业务操作

(1)各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客户的电票知识以及操作方面的宣传,通过加强营销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使用电票;

(2)选择资质好的企业鼓励其使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3)电票承兑只需审核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对电子商务企业可审核电子合同或电子发票,企业贴现无需再提供合同与发票;

(4)金融机构转贴现操作无需再签合同,如需签合同,只需使用线上的电子合同;

(5)明确电票系统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录入规则;

(6)有效审核票据背书连续性;

(7)规范机构回复提示付款要求,严格履行电票付款责任;

(8)直连机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代理接入电票系统机构的真实性;

(9)机构应将纸质商业汇票相关信息登记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10)各机构办理业务通过查询电票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及时掌握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等信息。

3 考评

(1)提升电票业务占比,确保电票承兑业务金额占比逐年提高: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2)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各金融机构制定本机构推广电票应用的细化措施、推进时间表等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

(3)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电票结算和纸票业务登记纪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机制;在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中,重点检查金融机构电票业务开展和推广的情况。

三 市场影响与机遇

1 签发市场:2015年电票签发占比在25%左右,2016年电票的签发占比有可能达到50%-60%左右,2017年有可能继续扩大到80%-90%,纸票退出市场的进程加快;

2 直贴市场:电票贴现先放开对贸易背景的审查,有利于企业更多的通过票据市场进行融资,目前似乎增长停滞的票据签发市场有可能继续增长;

3 转贴市场:转贴交易主体增加,转贴交易效率与流程有所提高,转贴市场的交易量将更以更快的速度增长;此外票据市场利率将更多地与同期限的债券市场利率进行联动与比较;

4 再贴现市场:中小金融机构更方便快捷地享受央行的再贴现服务;

5 电票系统:电票系统接入以及改造优化将是后面半年部分中小机构的重点工作,有实力的金融科技公司应抓住机遇去接电票项目;

6 研究分析:目前各机构的票据研究团队比较缺乏,一般都是业务团队,研究方面需要加紧成立对应的部门,加大投入;

7 业务模式:转贴市场盈利有可能从单纯的依靠银行内部FTP差价或者通道等转移到依靠对市场趋势、杠杆资金、不同类别的票据等类债券化的操作;

8 评级业务:银行以及企业的票据的评级业务份额会增长,使用频率会提高;

9 票据数据:票据市场的统计数据将更加准确,更加全面,更加多样。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限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此类被代理机构在电票系统中的主体识别码采用“RC03”,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

二、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操作

(一)提高服务水平,便利企业使用电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着力提升客户服务水平,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折页等途径公布开通电票业务的机构网点、咨询电话,制作简明易懂的业务申请和操作指南,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应以上下游关系密切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或集团企业为重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使用电票;可以采取提高综合营销力度、优先办理电票贴现、给予费率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签发、收受、转让电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还应为企业办理柜面电票业务、批量电票业务和集团企业集中管理电票业务提供便利。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协议代理客户发起出票(含提示承兑和交付申请)、转让背书、贴现申请等行为并作出电子签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组织制定统一的电票客户端功能标准与操作规范,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网银客户界面应显示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服务,便利企业办理电票业务。

(二)增强商业信用,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金融机构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产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鼓励其签发、收受和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探索采用保函、保证与保贴业务等形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促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流通。鼓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充分利用电票系统的评级信息登记功能,提高票据信用保障,并严格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结算原则,及时足额兑付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收受人可利用电票系统的支付信用查询功能了解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资信状况。

(三)提高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效率。

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四)简化转贴现操作。

金融机构办理电票转贴现业务(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时,无需再签订线下协议,如有需约定的事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电票系统合同模块签订协议,或在备注栏内加注约定有关事项。

三、规范操作,确保业务有序开展

(一)规范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第17位主体识别码,录入规则仍按照电票系统报文格式标准中组织机构代码的要求录入10位,第9位固定录入“-”。对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仍按照原业务规则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二)有效审核电票背书连续性。

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方式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三)严格履行电票付款责任。

持票人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拒绝付款;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承兑人,承兑人在收到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代为应答。

(四)强化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真实性审核。

直连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电票代理接入服务时,应对被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且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查询报文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金融许可证编号、查询事项等),被代理机构应给予同意接入或不同意接入的明确答复。

(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制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制版批复时,应按要求审核其加入电票系统开通纸票登记查询功能或委托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登记纸票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相关要求。未实现纸票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或法人机构统一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其及时、准确、完整登记相关信息。纸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转入行按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行办理纸票赎回业务应参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其中转贴现日期填写纸票赎回日,备注栏注明“赎回”字样。

(六)完善票据业务查询查复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109号)有关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在办理票据(含纸票)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务时,通过查询电票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及时掌握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等信息;应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地向查询行回复票据司法涉诉、冻结等信息,切实防范风险。

四、健全考评机制,强化业务监管

(一)明确工作目标,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

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电票业务各项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有序开展电票业务,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确保办理的电票承兑业务在本机构办理的全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中金额占比逐年提高。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二)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机构推广电票应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并对本机构内部系统支持跨行业务和被代理机构业务的功能进行自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优化,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细化措施、推进时间表和系统功能改造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支机构建立对金融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进行考核督促,对年度考核中未达标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推广电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对各省级分支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进行考核督促,完成情况纳入支付结算工作年度考核。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严肃电票结算和纸票业务登记纪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机制;在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电票业务开展和推广的情况。对接受举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纸票登记不规范、内部电票系统功能不符合跨行业务要求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