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四年,全世界都会驻足观看美国总统大选。每隔四年,很多人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疑惑:“这位候选人获得了最多的选票,难道他不是赢家吗?你说佛罗里达的选票更重要是什么意思?”。
与世界上任何其他民主国家不同的是,美国最有权力的总统的选举并不依赖于普选,而是依赖于被称为选举团的538名选民。这一复杂的制度,导致了历史上一些最令人惊讶的选举胜利,但很多人仍然无法真正发挥它的作用——那么,为什么还要存在选举团制度呢?
答案并不简单。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尝试最好创建一个机构,以保证民主的治理防止暴政。但即使他们尽了最大的努力,他们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他们创造的政府也是如此。制度、信仰、理想和创造这些制度的人,常常是相互矛盾的。例如,在一个仍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奴隶制制度的国家,选举团制度,只是使民主理想合理化和平衡的许多方法之一。
自1787年以来,美国和整个世界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为什么美国仍然遵守一个在过去两个半世纪里,基本上没有变化的政治制度呢?反对选举人团制度的理由和保留选举人团制度的理由都有,但最终阻止美国取代选举人团制度,或仅仅做微小调整的原因是,现行制度有利于那些有能力改变它的人。
选民并没有投给总统
任何总统选举的宣传,都是相当具有误导性的。无论是保险杠上的贴纸,旗子,还是扔在人们前院的标语:“投票给某某总统候选人”,严格来说,选举的成功并不是普通选民能达到的。事实上,这一权力属于538名,由各州选出来选举总统的人。当公众投票时,他们会把票投给538个人中的一个,然后这些人会把票投给最能代表他们整个选区利益的总统候选人。
根据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9号的说法,这个过程的目的是为了让总统“间接地从人民的选择中衍生出来”,而他起草的宪法与他间接民主的意图完全一致。
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节,总统是由各州通过各自选择的方式,选出的一些选举人选举产生的。但是,联邦政府没有为选举人制定任何标准,除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担任有信托或有利益的职务的人,不得被任命为选举人”这一规定之外。唯一的其他限制谁可以成为选举人的条款,是在第十四修正案中引入的,它在美国内战后,被添加到宪法中。然而,它补充的条款是,选举人不得参与反对美国的叛乱或协助敌人。
从本质上说,普通民众并不是投票给他们在选票上看到的总统候选人,而是投票给一个多数时候不具名的人(或一群人),这个人既不是已经当选的联邦政府官员,也不是叛乱者。通过这一模糊过程选出的人,要求选民相信,不知名的选举人,将选出他们想要的总统候选人。当这一切都说了,做了,每个人都会更容易把他们的投票,看作是投票给他们喜欢的总统候选人。
奴隶制制度,使总统不可能通过普选产生
尽管选举的过程依旧会选择出未来的美国总统,但新闻媒体、政党和普通公众,仍然更喜欢跟踪普选。然而,就实际目的而言,普选毫无意义。在美国历史上有过这五次总统选举,总统候选人在普选中失败,但却赢得了选举。
但是,如果美国的国父们的意图是,创建代议制民主,他们为什么不通过简单地调查每个人的意见,而不是通过一个令人困惑和费解的系统,来选择总统呢?
美国开国元勋们也讨论过这个问题。事实上,宪法的起草者詹姆斯·麦迪逊本人,更倾向于通过普选来选择总统。“广大人民,”他写道,“本身就是最适合的。”这很有可能会产生一个品格卓越的行政长官。”然而,有一个主要问题玷污了整个宪法辩论:奴隶制制度。
在制定宪法的早期,南方和北方的代表,就奴隶制是否应该存在以及如果存在,被奴役的人是否应该在政府中有代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建立立法部门时,双方最终达成了妥协。奴隶制是合法的,但只在某些州和地区实行。然而,被奴役的人不能进行投票,但在决定一个州的众议院应该有多少议员时,被奴役的人可以算作一个人的五分之三。
詹姆斯·麦迪逊认为:
然而,有一个严重的困难,需要人们立即作出选择。北方各州的选举权,比南方各州要分散得多,而后者对选举没有影响。
在南方各州,被奴役的人占人口的很大比例。事实上,1790年,南卡罗来纳近50%的人口被奴役,而被奴役的人口还在继续增长。
麦迪逊认为,与其试图就奴隶制引发的问题进行谈判,不如“通过更换选举人,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从整体上看,反对的声音似乎更少。”
它的部分目的,是为了限制地区派系主义和腐败的影响
对于直接民主,美国开国元勋们最大的担忧之一是党派之争,这很合情合理。派系在历史上的民主国家中很常见,它们对古代雅典和罗马共和国的灭亡,负有部分责任。
从这些过去的例子中,麦迪逊知道,不管他(或者乔治·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说中)多次警告过派系对民主的危害。麦迪逊认为,防止派系分裂只有两种途径:“摧毁自由这一存在的基本要素”,或者“给予每个公民相同的意见、相同的热情和相同的利益。”然而,这两种解决办法都比派系化问题更严重。
麦迪逊设计了一些方法,来控制和限制党派之争在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中的影响。其中一个策略就是选举人团。通过分散选举人和从不同州、不同地区选出代表,限制煽动者、民粹主义暴民、甚至阴谋集团对选举过程的权力。
然而,美国开国元勋们确实希望选举人,能够自己判断和考虑候选人的性格和资格,而不是盲目地跟随普选的冲动。
第一个计划,是让国会选择总统,但被取消了
制宪者需要确定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民主制度的开放性。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政治精英可能的腐败,防止民粹主义者做出草率的判断。
即使在总统选举中,开国元勋们也围绕着各种可能性展开讨论,其中一种可能性是几乎没有民众的参与。源自詹姆斯·麦迪逊的弗吉尼亚计划,最初的设计是让国会单独决定和选举总统。让现在看来似乎是政治精英的人,来决定这个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而这背后是有理由的。制宪者试图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一个最终民主但实际上由代表管理的政府。
众议院的目的是代表人民及其当地社区。参议院(每个州有两名代表,为大小州提供同等的权力)代表整个州。然而,总统代表了整个国家,应该为国家的福祉而行动。
制宪者很清楚,普通民众可能不会考虑国家利益,因此在决定总统人选时,他们可能会根据个人和地方的利益和热情投票。然而,众议院和参议院在联邦政府内部工作,代表地方和州的利益。通过国会内部的辩论、推理和投票,这两个部门可以在其他代表中,解决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并以整个国家的利益取代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然而,在1787年辩论这一制度时,联邦大会的多位成员指出,这一制度很容易滋生腐败。作为联邦立法机构的国会议员,可以利用这一制度选举出一个为他们的政治精英阶层服务的总统。这个系统当然不行,于是他们试图建立一个严格的制衡制度,以防止政府的任何分支,获得过多的权力和建立暴政。
因而选举团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选举人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他们是州内的个人,他们的利益不一定是政治上的,他们是由州决定的为了国家利益有权利选择总统。
这并不是说旧体制的残余没有留在宪法中。如果出现平局,众议院将选出下一任总统。
选举人被设计成有决定权,他们有谁应该当选的自由
尽管对选举人的身份没有什么限制,但宪法规定了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则。《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参议员、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中,担任有信托或有利益的职务的人,不得被任命为选举人。”这反映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第68号)和詹姆斯·麦迪逊(《宪法》本身)的意图,即通过阻止现有的联邦政府实体担任这一角色,赋予选民表达意愿和为他们所代表的人民,和整个国家的利益而行动的权力。
据推测,这些人除了为他们选区获得福祉之外,不会有任何别有用心或既得利益。根据汉密尔顿的说法,他们将与政府“分离”,并“在没有任何邪恶偏见的情况下,开始这项任务”,而且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手段来破坏这个过程。
正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话所表明的那样,选举人与其所代表的选区之间,有意建立密切的关系。选举人应该了解他们所居住的社区,并为社区和整个国家的具体利益行事。他在《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第68号(No. 68)中写道,“人民的意识应该在选择如此重要的人的过程中,发挥作用,而这是令人向往的。”
州议会有权决定选举人是谁
尽管某些制宪者有这样的意图,但许多州并没有将选举人划分为不同的地区。选举选举人的方式从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根据第十修正案,任何“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在头50年里,各州表达了这一权利,并试验了各种不同的方法。在最初的几次选举中,一些州的选举人是由州立法机构选出的,除了决定州立法机构外,不行使普选权。然而,其他州则以普选为基础,采取赢家通吃的方式。还有一些人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地区。对于哪种方法最有效还没有共识,而且对于他们试图达到的目的,也没有一致的意见。
随着13次总统选举的通过,各州选举选民的方式也在不断演变。然而,事实证明,有一种方法在各州(以及这些州的政党)中非常受欢迎和有效,到1832年大选时,除了南卡罗来纳(后来于1868年改选)之外,所有州都在使用这种方法。因此,赢者通吃的方法在今天仍然很常见。
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之外,每个州都会给在该州赢得普选的候选人,分配选举人票。然而,代表该州人民的选举人名单,实际上并不是由人民选出的,而是由两大政党选出的。这个州的共和党会选出一批会投票给共和党候选人的选举人,而民主党也会选出他们的候选人。当投票给总统候选人时,该州的普选,实际上是投票给他们想要的两张选举人票中的其中一张。
没有联邦法律强制选举人,遵循一个州的普选
选举团制度的一个明显的方面是,没有联邦法律规定选举人在普选时应该如何投票。选举人会承诺他们将投票给谁,而那些不遵守承诺的人被称为“失信选举人”。
诚然,美国开国元勋们的确暗示过,这个制度不是要通过大众投票来决定的,而是要通过少数人的选择来决定的,这就是美国有一个复杂的选举团,而不是普选的原因。大多数州实行由普选决定的赢家通吃的制度,如果普选决定了他们的候选人应该当选,那么主要政党将决定谁是选举人。宪法绝对不能保证被选出的选举人,会遵循州的普选或选举他们的政党所做决定的那一方。
事实上,《联邦党人文集》直接支持选举人应该对他们的选票拥有唯一的权力,并且应该根据他们自己的推理,来决定他们的选票投给谁:
选举应该由最有能力分析,和适合这一职位的品质的人来进行,并且在深思熟虑下行动,在明智地结合所有合理的理由,来决定他们的选择。由市民从一般群众中,挑选出来的少数人,最有可能具备进行这种复杂调查,所必需的能力。
但纵观美国历史,很少有选举人真正实现过这一宪法权利。第一次是在1796年,一名联邦党人选举人投票给他的政治对手托马斯·杰斐逊,尽管他承诺要投票给他所在党的候选人约翰·亚当斯。1872年,63名民主党代表拒绝投票给他们的候选人贺拉斯·格里利,因为他在选举团召开之前就通过了。2000年,一名代表选择弃权,而不是投票给两位候选人。2016年,多名选民对本党提名的候选人不满意,转而投票给第三党候选人。
在两个半世纪的时间里,也有过类似的情况,但在每一次选举中,失信选举人对选举结果都没有影响。然而,3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仍然有不忠选举人法,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汉密尔顿起草了一份修正案,来解决选举团制度的问题
在美国历史的早期,对一些宪法制定者来说,选举团制度有它的一些相当明显的问题。到1800年的选举,在宪法被批准后仅仅13年和3次总统选举,选举团制度开始崩溃在咄咄逼人和有争议的政治竞选中。
候选人和其他与美国政府密切相关的人认为,他们是在为这个国家的本色和核心而战。总统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认为,现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越来越残暴,联邦党想要在这个新国家重新建立英国殖民主义。另一种情况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联邦党担心,杰斐逊和民主党-共和党会试图废除联邦政府的权力。
在这种不信任和争论的气氛中,1800年的选举,是一场充满人身攻击和狡猾的政治活动的灾难。然而,在选举团制度的例子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赢家通吃的制度,以确保胜利。例如,在杰斐逊的家乡弗吉尼亚州,民主党和共和党占多数。但到1798年,该州19个国会选区中的8个,都是联邦主义者占多数。由民主党和共和党控制的州政府,没有让八位潜在的选举人冒联邦党人的风险,从而有可能输掉选举,而是改变了选举人的选择方式,改为胜者通吃的方式。这保证了杰斐逊获得21个选举人票。作为回应,联邦主义者占多数的州决定改变他们的制度,只允许州议会来选择选举人。然而,尽管联邦党人做出了努力,但杰斐逊和他的竞选伙伴亚伦·伯尔还是赢得了选举。
不管是因为他明白这个制度存在多么大的问题和党派之争,还是因为他对自己所遭受的政治损失感到愤怒,汉密尔顿起草了一项修正案来改变总统选举。在该提案中,他提出了多项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项提案,即让国会选区法成为跨州的法律标准。1802年1月,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起草了宪法,但他在1804年与政治对手、副总统亚伦·伯尔的决斗中丧生。
国家变得过于强大,以及众多的州,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目前,在全美范围内改变选举进程的唯一办法,是通过宪法修正案。过去,只有一项修正案修正了因具体事件而引起的明显问题。在1800年有争议的总统选举之后,宪法于1804年增加了第十二条修正案。随着政党的崛起,联邦党控制的国会必须从两名民主党和共和党候选人中,选出各自的总统和副总统。
自19世纪初以来,其他问题已经变得很明显,但几乎没有改变的动力。一些人认为改革是必要的,但首先需要国会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提出修正案,然后需要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只有这样才能修改宪法。然而,目前的制度对人口稠密的州是有利的,因为他们在选举总统时,有更大的发言权。此外,在目前的两党政治体制中,在该州占多数的政党受益于赢家通吃的方法。
以加州为例。截至2020年,加州拥有近4000万人口,是美国人口最多的州。该州拥有55张选举人票,自1994年以来,一直是民主党的大本营。统计数据显示,该州46.3%的选民是注册的民主党人,而注册的共和党人只占24%左右。此外,2010年至2020年的数据显示,大约40%的独立选民或“无政党倾向”选民倾向于民主党。在一个民主党一直拥有超过50%的普选票数,以及在联邦和州办公室中占多数的州,没有理由放弃为期望的候选人,提供超过五分之一的必要选举人票的权力。然而,这不是一个单一政党的问题。1952年至1988年,共和党在加州占多数时也是如此。
相反,像阿拉斯加这样人口刚刚超过73.1万的州,却只有3个选举代表。与加州相比,加州人口只占总人口的1.8%,但选举代表的比例却高达不成比例的5.4%。
各州继续塑造选举团制度
尽管每个州都有能力从赢者通吃的方式,转变为国会选区的方式,但仅有的两个州是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这两个州最近都做出了改变,但其他没有一个州做出这样的改变,因为他们看到了前者的问题。
相反,作为1968年选举的结果,缅因州在1972年采用了国会选区法,当时有三位候选人角逐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民主党候选人休伯特·汉弗莱和独立派的乔治·华莱士。官员们对将所有选举人票都给了一个甚至还没有获得该州50%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感到焦虑。另一方面,内布拉斯加州希望从总统候选人那,里得到更多的关注,所以它将选举人票分成两派,希望有一名选举人票能够赢得总统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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