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劳动争议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

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也是将劳动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前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

仲裁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一般为区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人的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少数需在市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参与者:劳动者、用人单位。

2、劳动争议仲裁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3、劳动争议仲裁适用范围——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一般包括三大类: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具体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特别提示1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类型: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特别提示2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的方式,要求督促单位办理。但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但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向单位、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或单位同意履行,则1年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面所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对于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案件或对裁决不服的处理

(1)仲裁委不受理

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认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并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或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法院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劳动者不服裁判结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杨家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