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农村土地?

众所周知,农村土地征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是想征收就能征收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那么,哪些情形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属于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的六种情形,包括: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PS: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外交用地是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PS: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PS:何谓成片开发?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规定,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成片开发前应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四种情形下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