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包括微信、微博)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违者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在微博、朋友圈发广告的微商朋友们,亲们的行为将不再任性。办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也就是说,不论的广告的发布者还是转发者,都涉嫌违法。要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对于小编我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办法。小编我的QQ空间、微信空间,甚至是微博时常充斥着微商广告,让人看了好不厌倦,唯有隐藏此人动态才算是解了心头烦恼。不过,如果对方是自己认识的朋友,碍于情面还是不隐藏的好,随时给他(她)点赞,或者转发。
如果是软文,让小编我看到了故事的开头,却没猜中广告的结尾。按照办法的要求,软文也必须要注明“广告”二字,以便于大家的识别。同时也包括一些直播,打着“推广”的旗号发布广告的。这些办法将极大的提高广告的辨识程度。不得不说很是方便,小编我再也不用担心看半天广告了。
因此,现在开始,广告发布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打击,所以千万不要转发广告。估计软文撰稿者们,软文的时代也将告终,加上“广告”标识后,软文不再是以前的软文了。
作者:董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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