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辞职,公司让我赔偿一个月工资,这合法吗?

前不久,朋友小林遇到了一个难题,因为在现公司工作得不愉快,她重新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因为岗位要得急,新公司希望她在一周内就可以入职,如果要等到三十天后,这个岗位就给别人了。

小林很着急,因为她喜欢这份新工作,所以很想早点过去。但是,她突然想到,她之前入职现单位时,公司和她签的劳动合同中有一则条款是“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辞职,需赔偿公司一个月的工资”,她就害怕了,所以她就跑来问我“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这样规定合不合法,这个条款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应?如果她没有在三十日之后才离职,是不是真的要赔偿给公司一个月工资?”

对于这一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义务的,是否需要向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提前通知期,这个义务在法律上并不是对等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员工需要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本质上属于违约金条款,但在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而法律规定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于两种:一种是违反服务期的规定,一种是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除此之外,不能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另外,对于员工没有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公司辞职这件事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单位作为补偿。

如果员工没有因辞职给单位造成财产经济性损失,那单位是不能向员工索要违约金,如果是真的因为辞职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则需要由单位举证才能要求员工进行补偿,而这个举证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员工真要辞职,是可以说走就走的,只要离职员工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也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去约束这一点。

听到我的解释,小林释然了。

作为一名工作了近二十年的HR,深知每当员工真正下定决心要离开公司的时候,其实心早已不在公司了,即使每天来上班,也只是做做表面功夫,因为他们的心早已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如果离职员工想早日离开公司,只要不对公司造成什么大的影响,我都会允许。如果强留,反而会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麻烦。

像我曾经遇到一些员工,人还未走,只因为自己已经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写了辞职报告,所以背地里就会和其它同事说一些公司的坏话,也许话里有些是事实,但肯定会动摇军心,引起负面效应,所以只要他们的岗位不是特别核心,明智的HR都会和部门负责人沟通,让其尽早离开,这样对双方都有利。

而作为公司,想要留住员工,并不能采取威逼利诱的手段,因为这样的手段是无效也是无法律依据的,公司只能从自身入手,比如打造优秀的企业文化、在市场上采取中高位的薪酬体系,以人为本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