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细则这波“洪荒之力”hold住了吗?

顶着四部委的名号,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并由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特别报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终于在昨日(24日)风光落地,这是网贷行业的第一份正式监管文件,它的出台也意味着P2P行业正式被纳入正规军。


当然,关乎平台生死存亡的事儿,此文件一出瞬间引爆了网贷圈。各方人士纷纷对此发表了自身的意见。侃财妹经过采访和整理发现,行业内对这份监管意见总体上持赞赏态度,但也不乏有一些疑(tu)虑(cao)。

点赞说

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这个被视作『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的文件给予网贷平台更为合法的地位,更有利于营造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大环境。在《办法》的框架下,平台的业务模式、信息披露、银行存管等方面将不断得到完善优化,行业也将开始步入规范和稳定发展的周期。

果树财富CEO吴复申:此次监管细则的正式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奠定了网贷平台的合法地位,同时,行业监管具体确定了由谁监管,不会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监管的出台将会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和大幅加强,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地提振。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办法》提到『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这一点从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行业。此前一些执法不严谨的地区,是有一些执法混乱的现象。所以,监管层是非常有智慧的,也是经过了深入调研和思考的。

《办法》的积极意义不容质疑,侃财妹在此不一一例举平台高管的话语。不过,在《办法》出台后,也有不少人对一些具体内容提出了质疑。

质疑说

一、信息中介问题

《办法》由四部委出台,属于部门规章,《办法》在第一章就明确规定了网贷借款平台的性质属于信息中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李有星教授表示,《办法》有肯定之处,但将互联网金融的借贷问题,复杂的服务事项归结为信息中介是最大的问题,基于信息中介的基调,把现实存在的多样性商业服务模式,简单化禁止处理。

问题是法律法规都不禁止的行为,凭什么规章可以禁止,既然不是牌照制,所谓的如此多的禁止,负面可行吗?既然是信息中介,还有如此复杂的各种规定义务吗?其实,信息中介这个定位从来就没有共识过,如此轰轰烈烈的互联网金融借贷理财服务市场,怎就撕裂成信息平台的信息中介业务!

二、借款限额问题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上限不得高于20万,不同平台借款不得高于100万;企业在同一平台借款上限不得高于100万,不同平台借款上限不得高于500万。

生菜金融副总经理郑海阳认为,中小微企业从P2P平台获得经营性贷款,有相当大的比例也是用银行无法接受的房产(如非清房、无备用房、已经抵押只能做二抵等)来进行抵押。如果在银行不愿意做的情况下,又不允许P2P做这些抵押物有瑕疵的业务,中小微企业好不容易获得的融资渠道又被堵上,对中小微企业而言伤害反而更大。

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存在难点,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在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贷中央数据库的基础上。

也有律师表示,借款人也可能会采取一些规避新规的办法来突破借款额度的限制。比如借款时以自己妻子、儿女等亲属的名义借款或者成立多家公司作为借款人,以规避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禁止债权转让

《办法》规定网贷平台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有平台人士表示,此条禁令在实施过程中,其实并一定有效。因为债权在投资者之间还是可以转让的,那么只需要由一个投资者率先拍下,然后进行投资人间的转让,估计日后平台会出现一群超级投资人,且该办法违反合同法第79条规定。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四、12个月过渡期

《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该规定对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业务以及部分较高金额的借款业务影响比较大,主要资产为企业贷款的平台很难短期转型为个人信用贷款,不少平台可能会被淘汰出局。同时,对于监管层来说也是一个考验,需要在12个月内尽快上线各类基础设施。

按招财网CEO卢屹来说,这有点不切实际,会导致行业要么死一片,要么逼迫大家创新,而这种创新是钻空子的创新。

最后,侃财妹想说,网贷监管细则总体上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至于具体细节落实情况,平台与监管机构的博弈还需时间检验。

对于P2P监管细则,您有什么样的看法呢?欢迎底部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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