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搞“地方自治”,民众为何恨之入骨
清末的自治运动,始于1905年。清廷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地方自治”,则是在1908年。“地方自治”,顾名思义,其核心在于还权于民,理该得到民众的拥护。但实际却不然,清廷推行的地方自治,反成了民众深恶痛绝的东西。何以如此?
其一,地方自治的实质是示好于绅,而非还权于民。在自治机构的选举中,清廷对选民和候选人的资格做了严格限制,在不动产、学历、年龄层面的限制门槛设得太高,以致选民的数量严重不足,所占人口比例极低。99.5%以上的民众既无选举权,也无被选举权。
其二,“自治”范围微妙。在制度设计上,需要朝廷花钱的项目,往往放权让地方自治;可以帮朝廷增收的项目,则不在自治范围,一概仍由朝廷委派官员掌控。
其三,以“自治”之名横征暴敛。启动所谓的“地方自治”后,清廷先是将内政上需要花钱的诸多事务,当成包袱扔给地方自治机构,随后又要求地方“自筹”自治经费,以减轻朝廷的财政负担。同时,清廷还在政策上,为地方自治机构的“自筹”大開方便之门。
清廷所谓的“地方自治”,究竟加重了民众多少负担?以田赋为例。1902—1911年,四川各县的地丁银原额是1两,加派“自治经费”之后,一般州县的地丁银,普遍增到了6~8两。
尤为吊诡的是,地方自治机构以发展教育为名,向民众收钱办新式学堂,结果是民众的钱越交越多,学堂也越办越多,民众自己的孩子却越来越上不起学。因为相比旧私塾,当时的新学堂学费实在太高。于是,清末自治期间,打砸新学堂的事情,在各地不断发生。
作者:林翰
来源:文史博览?文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