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五年(1790)七月,湖南娄底人童高门在北京叩阍(hun,指宫门),震惊朝野,现今读来仍然触目惊心。
叩阍,即平民或案件当事人直接向皇帝申诉冤抑,也叫告御状。按现今通俗的说法,大体可以称作进京上访。上访人童高门,属今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石埠村人,时年38岁。现今的娄星区及涟源南部的部分乡镇,当时属湘乡县。童高门不远千里进京上访,告的就是湘乡县粮书吴青桂等人。粮书即收粮书役,或称粮差,一般由户房领导,属县衙底层雇员。
故事的开头颇有点金庸武侠小说的味道:
这年七月二十三日,乾隆皇帝自承德避暑山庄回銮,二十七日驻跸要亭行宫,下一站是密云行宫。要亭行宮也在密云县境内,“要亭”又写作“瑶亭”。童高门身材矮小,武艺高强,来京伏候已久,知道时机已经成熟,就趁着夜色,潜伏在路旁的深沟里,躲过了开路清道的清军的严密搜查。二十八日,仪仗经过,童高门一跃而出,跪于道边,双手高高举起一纸诉状。御前侍卫迅即拿下童高门。乾隆皇帝命军机处会同刑部审讯。
案情并不复杂,军机大臣和刑部官员连夜审讯,次日奏告乾隆皇帝:据童高门供称,他系长沙府湘乡县人。乾隆五十二年(1787),该县粮书吴青桂、彭重美等五人,违例勒折(指用强迫手段额外征收)漕米,每石折银五六两不等。童高门运米十石到仓,延搁不收,屡经控告,又复宕延不结,只得交银四十七两五钱,作米十石。至交纳钱粮,每两须纹银一两三钱,若花户(旧时对户口的称呼)交纳,每两外加至五六钱不等。童高门交纳粮银八钱零六厘,业有串票,差役彭祥等又来催征,复给大钱一千六百五十文。
童高门的指控,分为漕粮勒折和地丁(即童说的“钱粮”)重征两项,粮书勒折的手段先是“延搁不收”,接着又“宕延不结”,童高门被迫以交银四十七两五钱作米十石才算完粮。按当时湖南粮价估算,一石米至多一两银子,粮书多征三倍有余。地丁重征则是交纳粮银八钱零六厘后,又缴纳大钱一千六百五十文。
乾隆皇帝认为所控情节“有干法纪”,“外省书吏舞弊侵渔之事自所不免,加以官官相护恶习牢不可破,即如江南高邮、句容二县,假票冒征,捏完作欠,历年竟习以为常。一经查办,始相继破露。可见童高门所控勒折、重征等事,未必无因,自应彻底根究,以成信谳”,于是当即决定:“此案著派王昶驰驿前往审办,不必前赴行在请训。所有叩阍之童高门一犯,著照例解往。”
王昶(1725-1806),字德甫,上海青浦朱家角人。乾隍十九年(1754)进士,时任刑部右侍郎。他为人正直,执法不阿,深得乾隆皇帝信任,乾隆皇帝夸其“人才难得”,不时委以重任。
如此尤嫌不够,乾隆皇帝次日又命吉庆速行束装赴楚,会同秉公审办。
吉庆(?-1802),爱新觉罗氏,满洲正白旗人。历任内阁侍读、监察御史、兵部侍郎、山东巡抚、两广总督等职,以功加太子太保,时任兵部侍郎。
为什么加派吉庆参与办案?乾隆皇帝向承旨的军机大臣说:吉庆“办理盛京官地及审拟平度州民罗有良跌压伊母致死二案,均能公正自持,不稍瞻徇”。可见让吉庆主持审办,乾隆皇帝更为放心。
王昶、吉庆先后抵达湘乡后,立即将带回的童高门与粮书吴青桂等分别严审,同时传集远近各都共18人进行询访,调取实征底簿按款清查。
九月二十日,乾隆皇帝收到吉庆、王昶初步审讯的奏稿:吉庆、王昶“亲往常平仓,抽盘应贮谷石,尚属相符。其粜谷银两,解长沙府库,查对亦无短缺。五十二年间,该州因办台湾兵米,在仓碾谷一万二千余石,有案可稽,并非兑漕之用”。至于吴青桂等粮差是否有违例行为这一层,据奏称:“所控勒折多收之处,因该县地方辽阔,零星小户挑运需时,每托附近亲族及粮书等代为完缴,以致吴青桂等计图渔利,遂将鸯远各户内相识者,俱先为垫完银米,持票向索钱文,每银一钱,加至三四分;粮一斗,折收钱三四百文不等。至重征串票,并无月日可凭。”
乾隆皇帝认为“此案蠹书吴青桂等,于钱粮重务,辄敢预为代垫,从中牟利,实属大干法纪”,要求吉庆等务当提集卷证,逐一产究,以期水落石出,不可稍存徇隐;“前任知县李玳馨毫无觉察,或竞有通同容隐情事,自不可不从严究办”,遂令将前任知县、已改任桐乡知县的李玳馨革职,归案严切审讯;长沙府知府陈嘉谟一并解任等候质询。
十月初,童高门叩阍控告粮书勒折案审理完毕。据吉庆、王昶的奏报,乾隆五十二年十月期届收漕,该县知县李玳馨派吴青桂同户书彭重美等12人在仓经理时,童高门包揽陈善等27户漕米十石赴仓完纳,吴青桂指米色潮碎拒收,并回明李玳馨驳换,童高门等在外吵嚷不服,被当即以抗粮枷示,后令各花户先后换米亲交,始将童高门责释。童高门受辱,前赴粮道等衙门上访。长沙知府陈嘉谟接到批示,将原、被告分别拘拿,终因童高门无证据而搁置。乾隆五十五年四月,童高门进京,七月至密云道旁叩阍。
据奏称,童高门所称五十二年粮书勒折一节,吴青桂等坚称实无此事。遂令吴青桂等各与面质,童高门自认虚捏,供“我本无实据,只因怀恨吴青桂等,计图陷害,所以屡次令子弟递呈催审”。
《清实录·乾隆朝实录》对童高门进京上访一案,从案发到处理过程,均有记载,唯独处理结果没有记载。今研究者晏爱红博士从录副奏折中查到,乾隆五十五年十月初七日兵部左侍郎吉庆、刑部右侍郎王昶关于比案的处理意见:
……童高门诬告亏空、重征及包揽漕米各轻罪不议外,即依冲突仪仗例拟军,不足蔽辜,应从重改发黑龙江给被甲人为奴。
……吴青桂、吴辉堂借代垫钱粮之名,需索杂费钱文,均照蠹役诈赃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照例面刺“蠹役”两字。
湘乡知县李玳馨业经革职,其在任数年,一听书吏等携票下乡勒索,未便因其尚无通同作弊情事稍为宽贷,应请将李玳馨发往军台效力赎罪。
前任长沙府知府、升任江南河库道陈嘉谟于属县书吏下乡勒索之事毫无闻见,且又不将该员揭参,应请交部严加议处。
童高门进京上访一案,民间叙事截然不同,南城堂《童氏六修族谱》里的《高明公再传》及娄星区相关史料,认为童高门是一个反腐英雄。
时隔两百余年,今人对当年吉庆、王昶处理此案,事实认定是否公正,童高门有无冤情,因无史料可据,已不得而知。但从信访角度考虑,正史提供的有限资料,已足可给今人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是高官办案,不搞层层批转。童高门所告人员属于未人流的粮差,所告涉案数额亦不大,然而乾隆皇帝却立即派出两位能干的侍郎负责处理。吉庆、王昶接受任务后,没有批转给湖南巡抚,而是亲赴现场处理。如果吉庆、王昶批转给湖南巡抚,湖南巡抚批转给长沙知府,长沙知府批转给湘乡县令,其处理结果绝对不同。事实上湖南粮道衙门已经批转长沙知府处理过一次,没有结果。
二是依法依规,不袒护不迁就。吉庆、王昶提出涉案人员处理意见,总是以“律载…‘例载”开头,把相关法律条文放在前面,再摆事实,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使人觉得逻辑严密,有根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对公职人员不袒护,如粮书吴青桂得银只有七两五钱,却从重按诈赃十两以上处理,发配近边充军,照例面刺“蠹役”两字。于上访人员不迁就,童高门诬告应杖一百,流三千里;冲突仪仗妄行控诉,应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因此,光充军不足以抵罪,定为发往黑龙江给被甲人为奴。为奴合不合理姑且不论,从重肯定是应该的。
三是追责严厉,不留情面。湘乡知县李玳馨、长沙府知府陈嘉谟“并无通同作弊情事”,不属于涉案人员,只是对书吏勒索之事负有领导责任,却受到严厉追责。李玳馨已调离湘乡,仍撤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原长沙府知府、已经升任江南河库道的陈嘉谟,仅因没有发现所辖之县书吏下乡勒索一事,且未揭参,便“交部严加议处”。部议结果如何,不得而知,估计不会太妙.《清实录·乾隆朝实录》也再无有关陈嘉谟的记载。
四是处置迅速,不拖沓。本案从发生到处置结束,只有两个多月时间。那时没有汽车、火车,更没有飞机、高铁,只能坐轿乘马,从北京到湘乡,没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是不可能的,即使皇帝号称每日六百里加急送达的圣旨,实际到达也要十天半月。王昶、吉庆七月二十八、二十九日接旨,动身到湖南湘乡,清查实征底簿,开仓抽盘谷石,传集人员面询,只几天时间便基本弄清原委(乾隆皇帝九月二十日接到奏稿),十月初便提出了最终处理意见,不可谓不快。
作者:莫美
来源:文史博览文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