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按:在很多扫黑除恶案件的判决书中,认定黑社会都是引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描述性语言,却缺少以个案事实实证的论述。比如引述“称霸一方”“无恶不作”“欺压、残害百姓”,却没有用具体案件事实去论证怎么称霸一方?怎么无恶不作?怎么欺压、残害百姓了?
本文是吉林张永福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姜杰律师《辩护词》的第二部分“认定张永福等十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其中有关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四)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也称危害性特征)”
张永福所做的慈善
辩护词
辩护词开头部分见《黑社会案件更要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一文。
一、本案程序违法,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部分相见《黑社会案件更要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一文。
二、认定张永福等十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一)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该部分详见《从个案特征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形成》一文。
(二)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该部分详见《主要以暴力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组织经济特征》一文。
(三)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该部分详见《经常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欺压残害无辜群众才是黑社会》一文。
(四)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也称危害性特征)。
《刑法》第294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原审判决对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只有寥寥数语,并没有实证支持。原审认定“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庇护,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在缸窑镇当地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
1、张永福及其家族成员没有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事实。
所谓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就是指任意而为,在当地无人敢惹。辩护人注意到所有的案件都有对抗性,有的甚至是因受害方而起,不存在各上诉人任意而为,横行乡里的情况。
再以糠醛厂斗殴案件为例,刑侦第24卷第474页的《吉林市龙潭区环境保护局文件》(吉龙环字[2005]4号),第475页《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运行许可证》(吉环行审字[2019]4014号),第477页有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签字的环保《协议书》,第483页《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吉环行审字[2009]1215号)批复,都证明糠醛厂取得了合法生产经营手续,村民强势占领糠醛厂,索要赔偿是无理取闹。
如果张永福及家族成员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村民就不敢无理取闹,强占厂区,就不会有糠醛厂斗殴案件发生。事后更不会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
不能仅凭其他被告人供述“张永福在当地好使”,也不能凭被害人道听途说类似“背井离乡”“家破人亡”等描述性的语言来认定张永福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而应从具体的案件事实来认定,而本案并没有这样具体体现张永福及其家族成员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事实和证据。
2、张永福及其永福养殖公司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2018年指导意见》第11条第二款具体规定了7种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下面在各项下分述本案情况。
《2018年指导意见》第11条第二款“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
辩护人意见:通过刑事侦查卷宗看,本案没有不敢举报的、控告的情况。相反,都是被告人主动给予被害人高额赔偿。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辩护人意见:本案永福公司从事的是鸡养殖业,在我国既没有准入制度,也没有其他限制,只有发展规模大小,没有可能垄断。
(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辩护人意见:卷内无证据支持有这样事实存在。
(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辩护人意见:卷内无证据支持有这样事实发生。
(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辩护人意见:卷内无证据支持有这样事实发生。至于原审认定的“阻挠高速公路施工,违法上访,致使工期延误”,完全是是非颠倒。永福公司是合法存在的养鸡场,在没有与建设方达成用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设置一人一车能阻挡高速公路施工,为什么?如果是非法阻挠,早就被抓起来了,还能等到工期延误吗?(详述在本辩护词第五部分“吉林省交通厅动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
(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辩护人意见:卷内无证据支持有这样的事实发生。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原审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ZJ为了当选哈什蚂村村长,于2016年找ZY、YG、HB帮助拉票。”
辩护人意见:拉票并不违法,贿选才违法。拉票是竞选正常做法。原审认定拉票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说违反那一条规定。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辩护人意见:卷内无证据支持有这样的事实。
3、张永福及其家族不但没有对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相反张永福及其永福养殖公司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张永福无论从就业、还是从税收以及个人慈善都为当地做出了贡献。关于张永福的所做的贡献、取得的成绩(劳动模范、养鸡大王)详见刑侦第28卷PPT第125页村委会的《情况说明》(例举张永福做过的善事),及张永福事迹的相关媒体报道。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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