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酒店病发身亡,酒店需要担责吗?

某日一老人张某入住一酒店,几日后酒店总台打电话到该房间告知续费,但无人接听。酒店服务人员前往查看,因房间门内已插上安全链条,服务员将门打开一条缝隙,听到睡觉的呼声后离开。次日上午酒店服务人员觉得异常,用钳子剪开安全链条后进入房间,发现老人躺在床上,有呼吸,但不会回答。查询并拨打老人亲友电话后,其侄儿赶到现场,立即将老人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右侧肢体偏瘫、右侧侧脑室旁脑梗死、肺部感染等,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处理完老人的后事,其子将酒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老人医疗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七十万余元。

那么酒店对老人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需要担责呢?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责任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该违反行为可以是作为也是不作为。因此全面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认定因果关系的关键。

从老人入住,至酒店员工用钳子将房间门内的链条剪断进入房间,长达3天的时间。此时正值春节期间,酒店员工未按常规进入该房间打扫卫生,并在老人未按规定续房费、未见其正常出入的情况下,且酒店总台员工打电话到房间要求续费,电话没人接听的情况下,作为经营者应重点关注,并及时查明原因。但由于酒店管理上的疏忽,酒店拖延到了次日才发现老人病倒,耽误了救治的时间,其不作为与老人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责任认定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据法条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酒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本案分析,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老人病发的期间是否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是否存在过错呢?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实务上,应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确定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上所述,酒店未按常规进行查房打扫,仅在老人拖欠房费时才上门查看。虽在老人房间无人应答的情况下,酒店员工用钳子将房间门内的链条剪断后进入房间,发现老人病倒并及时通知了亲属,进行了适当的救助,但仍因之前管理上的疏忽而导致延误了老人的最佳抢救时间,存在一定的过错。酒店因违反每日查房打扫的常规而无法证明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酒店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呢?

酒店虽违反常规,延迟发现老人病发,有无法推卸的责任,但根据之后的尸检结果,老人的死亡主要由其自身疾病引起,法院根据酒店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判决由酒店承担因老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的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