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军事管理制度最早可以上溯到西周时期,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比拟的,那么西周时期的军事刑罚都有哪些呢?其实很多我们今天都在用。
西周无完整的军事刑法典,不过绝对不是说没有军事刑罚,从古文献和金文中的一些零星记载可窥其大略。军事犯罪大致有以下几类:
1)“不任之罪”。具有服兵役条件而不参加征战者,要受到处罚。(周礼?地官?大司徒》载“以乡八刑纠万民”,其中第五条是“不任之刑”。拒不服兵役或劳役的称为“不任”,要受到军事法的制裁。《师旅鼎》铭文载,师旅的部属不愿跟随王室军队去征讨方,依照法律应该将这些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主帅伯惫父虽然对这些人减了刑,结果还是判处师旅以驭下无方交罚金三百金。
2)“后致之罪”。西周时士兵平时为民,居处分散,只有训练演习和战争时集中。集中的时间,预先发布,迟到者受罚,即“诛后至者”。武王伐封时,姜尚曾对其所率领的军队将士宣布:“总尔众庶,与尔舟揖,后至者斩”。即凡迟到者一律处斩刑。
3)“不用命罪”。军队行军作战、演习时,不遵守法令要处以重刑。周武王伐封之前规定,将士每前进六七步就要停下,保持队列整齐。有不从“命”而使队列散乱者,处以斩刑。《周礼?秋官?士师》规定:“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戮之”。郑玄注云:“逆军旅,反将命也。干行陈也。”逆军旅即违抗将帅的命令。行陈,指军队之行列。犯师禁犹言乱其阵势也。凡有上述行为就要受到诛戮。
4)“弗近克奔罪”。即不阻止来降者,不杀俘虏,违反者要处以重刑。武王伐封时在《牧誓》中宣布:“弗近克奔,以役西土。”弗,不;迁,迎敌;克,杀;奔,指奔来投降的人;役,助;意思是不要杀掉敌军中前来投降的人,以便使他们为周朝服务,违反者处斩刑。
5)“作战不力罪”。在打仗时,司马巡视阵地,对作战勇敢者给予奖赏;畏缩不前者给以处罚。《牧誓》中规定:“尔所弗黝,其于尔躬有戮!”意思就是你们不努力作战,我就要把你们杀掉。
6)军赋不逮罪。《费誓》规定:将士们要准备好干粮,按时出发,“无敢不逮,汝则有大刑!”假如不按时准备好,便处以死刑。更为严厉的是“峙乃自菱,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即要求百姓供给筑城原料,准备好牛马草料,如果不供给、不准备充分,就要处以死刑。
关于军事刑罚,从“牧誓”和“费誓”中看,有“常刑”、“大刑”、“无余刑”等。《费粉》中所提到的“常刑”,《辞源》释为“制定的刑罚”,《汉语大词典》释为“一定的刑法”。这些释注说明:常刑不是随意性的,而是一定的、固定的刑法规定;常刑不是君主、诸侯个人的以言代法,而是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大刑”即死刑;“无余刑”指全家同坐,无一可免。属于军事刑罚的还有“城刑”,即割掉罪犯的耳朵。《说文》:“城,军功断耳”。域刑执行方法,是杀死敌兵之后再截下左耳以请功。
可见,西周时期的军事刑罚有很多和今天类似,可见我国古代军事的先进。
参考资料
【1】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