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与凯恩斯的争论,起源于凯恩斯在1923年发表《货币改革论》。此后,二人争论一世,亦敌亦友,成为20世纪经济学史上的一段佳话。
凯恩斯与哈耶克之间的大论战,是政府干预主义与自由市场思想之间的巅峰对决。这场论战延续至今,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之间的较量依然激烈。
在有形之手这端,常以“公共利益”之名,借有组织群氓之势,行权力控制之实。假公济私侵犯了私人契约,扭曲了市场价格。
在无形之手这端,常以自由之名,借无组织群氓之势,行利益垄断之实。法国大革命时期,吉伦特派领袖罗兰夫人也被送上断头台,在临行前她说出了那句震惊世人的话:“自由,天下古今几多之罪恶,假汝之名以行”(梁启超译)。
哈耶克对放任自流、极端自由主义持否定态度。哈耶克被认为是“自由主义斗士”,很多人误以为哈耶克坚持放任主义。事实恰恰相反,他认为,放任自流是对自由最大的误解。哈耶克在任何一本著作中都极力反对,亚当·斯密继承者所倡导的放任自流的自由思想。
哈耶克倡导的自由主义,是服从于法律的自由。哈耶克早年在维也纳大学攻读法律与政治学博士,他对法律的推崇容易被人忽视。
哈耶克在美国期间写作了一本著名的《自由宪章》。在这本书中,哈耶克强调法律之于自由的作用。他将自由定义为“服从于法律,而不是任何人,那就是自由”。他引用了约翰·洛克话说,“何处无法律,则亦无自由。”
哈耶克还提醒世人追求自由需要付出代价——“我们尤其必须认识到,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是可怜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事事皆好,自由的确可能意味着忍饥挨饿、铸成大错或舍命冒险”。这恰恰是自由市场最公平之处,自由与风险、收益与代价并存。
在思想市场中,自由言论也是受法律限制的。谣言恶语、诽谤诋毁,是思想市场中的假冒伪劣产品,具有负外部性——个人效用大于社会效用。通过法治(而不是庇古税、政府之手)才能促使社会效用与个人效用均等,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福利经济学》,庇古)。
概括起来,哈耶克主张用法律约束自由市场、私人契约及私有权力,同时也认为,法律之约束亦适用于政府的公权力。
政府的权力边界在哪?
哈耶克认为,一个自由社会不但只要求政府对强制行为有垄断权,而且还要求政府的垄断权只限于强制行为,而在所有其他方面,政府应该在与任何其他人一样的条件下行事。
比如,法院、警察、税务、行政等,哈耶克认为这些是民众授予政府具有强制性的垄断权。除此之外,政府应与私人一样无特权,价格管制和供给管制不能与自由市场同在。
这里着重要强调的是法治经济与宏观调控的区别。哈耶克认为,凯恩斯以及凯恩斯主义者导致政府调控经济的随意性大大增加,从而忽略法律对经济管理的严肃性和长期性。政府宏观调控扩大化,对私人契约干预越多,法律的准绳越难得到伸张,市场自由就会受到限制。
凯恩斯强调政府有明确的经济目标及干预政策,而哈耶克主张“国家的无目标性”,尽量用法律约束调控之手。
哈耶克认为,现代政府“普遍的、无目标的抽象行为规则取代了共同的具体目标”。什么意思呢?
哈耶克认为,国家这一强制性力量与过去的部落统治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它没有必要再为整个共同体制定统一的目标并集中财富去实现这一目标。政府也不需要设立GDP之类的经济目标,只要建立公平的抽象规则,“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
在经济调控方面,政府之手仅限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被作为独立机构的央行掌控。行业性政策、公共性政策都被“法律化”,不能作为逆周期调节经济的手段。
实际上,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新自由主义崛起之后,哈耶克的自由宪章、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阿罗的社会选择理论、波斯纳的法与经济学,都是强调通过法律来共同约束公权力与私权力扩张,以保护自由市场。斯密发现了无形之手,凯恩斯发现了有形之手,哈耶克、布坎南等人发现了制度之手,共同制约有形与无形之手。
与这股思潮同时兴起的是,拉尔夫·纳德领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弗里德曼当时在其电视专栏节目上说:“许多人希望政府出面保护消费者。然而,当务之急是,保护消费者免于政府的侵害。”不过,弗里德曼依然从自由市场的角度解决消费者侵害问题。他说:“保护消费者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国内的自由竞争和遍及全世界的自由贸易。”
纳德及美国立法者则拿起立法之利器,推出一系列包括汽车召回、天然气管道安全、控制辐射、家禽卫生、食品与药品安全等法律。这些法律约束了市场私有权的扩张,也约束了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尤其是防止诸如环保政策等用于宏观经济调控。
但是,如何制定法律呢?
这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
托克维尔在其《论美国的民主》洞察到了社会的真谛:
“一个民族不论如何努力,都不可能在内部建立起完全平等的社会条件。……当不平等是社会的通则的时候,最显眼的不平等也不会被人注意;而当所有人都处于几乎相等的水平时,最小一点不平等也会使人难以容忍。”
有组织的群氓与不平等的社会规则,无组织的群氓与相对平等的社会规则,几乎是完美匹配的。前者通常看起来国泰民安,而后者经常因一些“小事”而陷入水深火热之中。
在社会规则的设定上,通常有两种主张,一种是精英主义,另一种是自发秩序。
群氓习惯于放弃思考或搭便车,依赖于精英设计制度(村长说了算),这相当于寄希望于放弃权利与自由以换取所谓的平等和保障,但结果通常都是以悲剧收场。
弗里德曼《自由选择》敏锐地洞察到:“一个把平等置于自由之上的社会两者都得不到。一个把自由置于平等之上的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两者兼得。”
自发秩序的主张或许更符合经济规律。哈耶克在其《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指出,所有的社会秩序及制度,都是自发的,都是无数的个人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通过模仿的习惯及理性的分析逐渐形成的,而不是某个伟人、先知设定的。
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中,哈耶克通过自发秩序理论将自由与秩序、个体与整体,个人与国家相结合在一起。他引用了亚当·弗格森的名言,“民族或国家乃是因偶然缘故而形成的,但是它们的制度则是实实在在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
只有自发秩序,才能建立一种有可能把自由赋予所有人的制度,而不是要建立一种把自由仅仅赋予“好人和聪明人”的制度。如此,才可能避免国家政权被少数人垄断、独裁。
根据知识分散理论,市场是一组自发程序,市场制度理应是自发形成的秩序。信息、权利原本分散在每个人手上,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掌握所有信息设计出“最大公约数”的制度。只有每个人分享出信息、出让一部分个人权利,然后集合成为公共秩序和公共权力,才能保障每个人都享有更多的自由。
不过,在市场中,有一种契约非常特殊,那就是货币契约。货币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公共契约,而不是私人契约。如何形成一套公共制度,约束货币公共契约,成为了当今世界的难题。
在市场中,所有契约都是私人,唯有货币是公共契约。货币,犹如经济世界的“参照物”,它是市场价格的标尺、市场交换的媒介以及财富储存器。后者依赖于前者,人们之所以存储货币,是因为其具有最好的流动性可以用于交换;货币之所以能够交换,是因为其价格稳定。价格稳定,可用于交换,即是货币的价值所在。
因此,货币这一公共契约,其天职且唯一的职责,便是维持价格的稳定,别无他求。但凡对货币职责的扩张,如增加就业、为股市兜底、刺激经济,都是以此公共契约杀伤私人契约。
弗里德曼说:“通胀是未经法律许可的税收”。就连凯恩斯的《货币论》,也是贯穿着货币价格稳定的思想。他认为,通缩和通胀都对经济不利,物价波动,会引起财富重新分配,而使一些阶级得益,而另一些阶层受损。恪守铸币原则,才能避免铸币权被滥用于经济控制与假公济私。
货币这单一而严谨的天职,符合货币作为公共契约的本质,亦符合自发秩序之法律。根据美国《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8款明确规定:“铸造货币,调节其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弗里德曼认为,政府并未成功地履行被宪法赋予的责任。
货币作为公共契约,更需要自发秩序来构建一种约束制度。以自发秩序之法律约束货币公共契约,避免铸币权被宏观调控扩大化,避免假以逆周期调节、公共利益之美名而滥用。
然而,正如勒庞在《群氓心理学》中所说的:“制度和政体都是种族的产物”,“形成一种政体常常需要数百年,改变这一政体也需要数百年”。
在过去千万年,群氓以自发秩序的方式选择了集权制度,将铸币权上交给了统治者。当这旧势能抵达临界态时,群氓往往以极度暴力的方式砸碎了旧制度和旧世界。然后,砸碎旧制度容易,构建新世界难。
勒庞得出的结论是:我们不能在制度中寻找深刻影响群氓的灵魂的方式。制度的确作用于群氓的灵魂,但是群氓灵魂的开窍才是自发秩序形成的根本。群氓运动的激荡往往是一些国家的历史宿命。
所以,哈耶克很矛盾,市场、民主与自发秩序都必须建立在自由思想之上,而不是群氓之上。但是自由思想又不是天然形成的,更何况千百年的群氓势能犹如基因遗传般顽固。正如庞勒所言,群氓式运动往往具有一定的英雄主义色彩,固化的社会需要这种冲击。
文 | 智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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