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先生为了工作方便想在自己工作的城市买套房产,但考虑到新房房贷压力,于是想购买一套二手房,经过几番筛选,最终选择了赵先生房子。两人与2014年7月2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先生将其名下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张先生,房屋总价款8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预付房款60万元,余款与同年10月20日之前交付房屋时一次付清。赵先生承诺于10月20日房屋交付后三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付清了房款,赵先生也交付了房屋。后赵先生反悔,不想把房子卖给张先生。2014年10月23日,张先生依约要求赵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赵先生拒绝,并说愿意退房款给张先生,张先生不同意退房,两人协商未果。后赵先生起诉至法院,以房屋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归还房屋,并表示愿意退还房款本息,现张先生接到法院传票为此咨询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该如何维权?
案件分析
由于近年来房价不断攀升,成就了二手房火热市场。有些房屋出让者在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反悔,想将房屋出售给另外的出价高者,从而侵害了买方利益。但法律是公正的,当出现这样情况时,法律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以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所以,产权过户登记是只是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不发生产权转让的效果,但并不影响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主体适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缔约能力,并就买卖房屋达成的协议均为双方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况且,王某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张某也交付了房屋的钥匙,应视为双方已履行合同。因此,张先生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赵先生应当协助张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 在商品房买卖中,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只是物权未生效,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形,如果卖方将房屋产权过户于购房者之一,另一购房者与出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属有效,但由于房屋已经过户于他人,其不能实现购房的目的,但其可以依照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向出卖方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