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萧条后,国家主义登上历史舞台,经济自由度受到了抑制。《钱德勒法》后30年间,企业重整的数量大幅度下降,每年申请破产数量在100个左右浮动。破产事业的低迷,对经济长期增长未必是好事。
到了六十年代,立法者开始要求国会对破产法再次进行全面审查。与过去一百多年来,每次破产法立法演进源于经济萧条不同,这次法令修订的需求来自经济景气。
二战后,美国经济进入经济周期。进入六十年代,受福利制度完善、收入稳定增长以及全球化廉价商品输入的刺激,消费主义愈加盛行。进入七十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投资银行崛起,消费信贷借投资银行和消费主义大肆膨胀。
与消费信贷膨胀同步的是,因消费信贷破产的个人破产申请数量急速增加。在20世纪40年代,每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才一万多;到60年代,这一规模接近20万。全国消费者法律中心创始人维恩·康特里曼在立法听证会上指出,消费债务从1945年的300亿增至1974年的5690亿。
这两个数据令当时的立法者及法官不寒而栗。由于《钱德勒法》大幅度提高了破产门槛,源源不断地破产申请,导致破产事业的“堰塞湖”越积越大。这次破产法修订的目标正是如何化解破产事业的“堰塞湖”危机。
从六十年代末开始,国会就着手修正破产法相关工作。国会于1970年批准建立全国破产审查委员会。三年后,委员会给出了一份极其详尽的调查报告。报告提出了大量的改革建议及每一项改革的原因。
他们建议成立一个政府行政机构,即美国破产行政管理局,来承担原有破产法官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破产委员会提议,国会制定统一的联邦财产豁免标准,呼吁扩大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建议加强对消费债务人的保护。
破产法官被排除在破产委员会之外,不过他们通过全国破产法官协会,提出了自己的破产法改革方案。方案的主旨是,将破产事务回归到司法主导的时代。与破产委员会一致的是,他们也呼吁扩大破产法适用范围。
1975年,参众两院分别对破产委员会和破产法官协会提出的议案举行听证会。最后,经过破产委员会和破产法官协会相互妥协让步,这两个议案被参议院合并为一个议案。
1978年,经过多次广泛的听证会,参众两院达成了妥协方案:不设立破产管理机构,赋予了破产法官更多的权力。这意味着,破产事务再次回归到司法主导的层面。
同时,修订法赋予了债务人财产豁免权。豁免财产是债务人有权保留一定的财产,如2400美元以下的汽车、8000美元以下的日用家居,以及15000美元以下的房产等。这些财产用于维持债务人的生计,豁免财产制度给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基础以帮助其重新振作起来。
这次改革一个重要的方向是扩大破产法的适用性。新修订法律降低了破产免责和破产重整的条件。19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滞胀危机,高失业及收入不稳定,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个人破产申请,促使国会快速就扩大适用性方面达成共识。
无产可破的债务人,可根据第七章申请免责破产。无需进行财产的拍卖,债务人可直接立即获得债务免责。不过,为了避免免责条款被滥用,第七章保留了“债务人不得免除因欺诈性财务报告而引起的任何债务”。同时,提出了针对信贷消费的条款、收入调查制度以及符合《公平合理信用报告法》的个人信用审查制度。
1978年破产法颁布后,美国个人破产数量大规模增加。个人破产申请数量从1978年的172423飙升到2005年的1782643,增长近10倍。1996年,申请破产的个人超过一百万,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年申请破产人超过百万。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连续五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破百万,其中300万家庭失去了房产。近些年,美国将近75%的个人破产案件为“无产可破的案件”。
在关键的债务重整方面,1978年破产法也放宽对托管人的限制要求,赋予债务人对公司更大的控制权。若选择重整,至少在破产申请提出后的最初四个月中,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方案。同时,降低了由债权人自己选举破产托管人的比例要求,将这一比例降至20%。
四个月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聘用一位首席托管人为债务人的管理层提供建议。2002年世界通信公司破产案中,债务人提供了三位首席托管人候选人,要求世界通信公司必须聘请一位候选人。
1970年代,自由主义崛起,1978年破产法摆脱了新政干预主义,再现自由与风险理念。这部法律促使美国破产事业重新回到司法主导、以律师为中心的时代。
不过,博弈一直都没有停歇过。1997年信贷债权人集团提出了新的法案,对债务人的免责提出极为严苛的标准。比如,如果债务人收入可以偿还10000美元债务,或者可以偿还四分之一的无担保债权,债务人就不能获得债务豁免。又如,加入“信用卡条款”,因欺诈而承担的信用卡债务列入不可免责的范围。
国会最终通过了该法案,但是关键时刻克林顿总统在希拉里的影响下行使了否决权。
2005年,信贷债权人集团卷土重来。小布什总统签署了国会通过的《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有意思的是,时任参议员希拉里一反常态,投下了赞成票。
这部法令大幅度提高了个人破产的门槛:引入收入测试机制,限制债务人在第7章和第13章之间选择的权利;提高破产申请费用;缩小自由财产的范围;限制债务人在第13章程序中主动提出清偿期限及清偿比例的权利,等等。
总体来说,破产法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日趋完善,且富有效率。进入90年代后,为了鼓励快速破产重整,可给管理层设置特别奖金。进入21世纪,科技型企业破产比重增加,这类轻资产企业大多选择破产清算,而非重整。
另外,在财产隐匿、撤销偏颇性清偿的权力等有着更详细的要求。在申请破产之前一段时间内不得偿还部分债权人,而置其他债权人于不顾。这会导致债务分配不公,甚至出现隐匿、转移财产的嫌疑。法院可以撤销申请破产前90天内对无担保债权人所做出的的财产转让。债务人对内部债权人偏颇性清偿的追索期限可以延长到一年。
如今,破产理念作为市场理念的一部分,已根植于美国商业界及个人心中。不少人认为,与有限责任制一样,破产法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弗莱堡学派创始人瓦尔特·欧根认为“有限责任”激励企业家过度冒险而做出错误的决定。破产法是否也有这样的弊端?
但是,债务人却认为是破产是债权人放贷太过随意的代价。正如商业银行打破刚兑一样,有限责任倒逼商业界强化风险意识,破产法倒逼债权人强化风控意识。
不管是远古时代,还是信用货币时代,以债释放的流动性规模(信贷)都远远超过货币盈余本身。在《债:第一个5000年》的最后,格雷伯开出一剂“药方”:免除所有国际和消费者债务。
他认为,“这会奏效,因为它不仅能打打消除人们切实的苦难,而且提醒人们,金钱并非妙不可言,还债不是道德的核心,这一切都是人为的安排。”
斯基尔在《债务的世界》一书的最后指出,美国破产法的制度安排别具一格,其他国家正在吸收这一制度。然而,这注定裹挟着各种政治角逐、利益博弈与意识形态对抗。
人类经济增长的过程,便是一个不断制造激励制度并对外释放风险的过程。市场、确定性、风险与有限制责任、破产法如影随形。当今世界,市场洪流滚滚向前,全球债务浪潮袭来,唯有破产法之方舟才能行以致远。
纵然如此,重商主义者托马斯·孟的箴言依然值得铭记:唯有贸易盈余才是财富。
文 | 智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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