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十几年前卖了一套房子,当时急用钱套了5w,宅基地证给了买主,但是名字还是自己的。有没有可能要回来?
如果是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肯定不能要回去;如果只是签订了合同,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还是有可能要回去。卖出去的房子能不能要回去,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现行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只能在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因我国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现行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同村/同组)进行,且买卖行为要征得村里/组里的同意。
如果房屋的买方是城里人,那就要看是什么时候卖的房。如果是在1999年之前卖的,那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能反悔;如果是在1999年之后卖的,那买卖合同无效,是可以要求收回的。依据如下:
根据1999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更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农村房屋买卖要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因我国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房屋买卖时,也要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假如买方在集体已经有宅基地或住房了,那就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不能买卖。依据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看到这,可能有人在想,如果是集体成员,在集体也没有宅基地和住房,不就可以免费申请宅基地了嘛,为什么还要买呢?确实,集体成员如果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是可以向村里/组里申请宅基地的,但每宗宅基地的位置是有差异的,有些位置较好的宅基地可能被申请较早的家庭占了,有些家庭为了占到一个好位置,去买同村/同组人的房子也是存在的。
十几年前卖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看完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心里都有数了。如果是同村/同组人之间的买卖,买方也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话,那是不能要回来的;如果是城里人与村民进行房屋买卖,十几年前,那就是在1999年后卖的房,那买卖合同无效,卖方可要回房子。
写在最后: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是可以收回农村房屋的,法律也是支持的。但从道义上来讲,卖方还是理亏的,如果卖方因房屋升值想要重新要回自家房屋,这种情况理应给予买方一定的补偿。看到有买方反映,卖方要求按当初的原价要回房屋,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遇到这种无理要求,买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