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考试时撕毁他人答题卡会被判刑吗?具体怎么处罚?

先说结论,再说依据。

一、该考生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应当被视为与作弊同等行为,并被取消全科成绩。实际上,教育部门对该考生的处罚同样也是取消全科成绩,验证了这一点。

二、该考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该考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要看司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此的判定。

第一条结论的依据: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同时第九条规定: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条规定: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处理结果来看,该考生违反的可能是第六、第七或者第八条。毕竟只有这三条最终结果里有取消全科成绩。根据考生情形来看,与第八条提及的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和管理秩序等相关条款吻合。因为第六条和第七条主要针对的是作弊手段。因此,教育部门应当是根据第八条进行处理,取消了该考生的全科成绩。

第二条结论的依据

由于目前还没有公布其他的处理结果,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法条来判断。

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中明确提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这里面为法条依据确定了方向,也就是说,在教育考试中出现的其他行为并且违规处理办法无法管制的,国家倾向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二十三条比较适用于该考生的行为: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往破坏考场秩序,一般是按照条款,对违反者给予治安警告处罚。如

第三条结论的依据

该考生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标准目前是一个争论话题,具体的标准不再展开。我认为考生出于心理压力,产生了撕毁别人答题卡的行为,破坏了考场秩序,但对于秩序的破坏有一定的局限性。寻衅滋事主要考虑破坏了社会秩序与否,而考场在空间上相对有限,不至于对所在地社会秩序有较大影响。另外出于对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的保护,一般不会按照这个罪责来判定。因此,考生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能较小。

末尾~

考生压力年年有,撕毁他人试卷虽然是我们这么多年讲的笑话,但是一朝成真还是会造成大家的热议。毕竟高考所占的比重对于一个孩子来说,绝对是眼下人生中需要迈出的最大一道门槛。好在高考恢复这么多年,各种类型的考试也产生这么些年,我们已经有了足够完善的预案来应对这种考场突发事件,将事件的影响降到最小。

然而值得我们反思的是:

(一)高考真的是改变人命运的唯一手段吗?

(二)学生的心理压力应当怎么疏解?学生心理安全保护体系又是否迫在眉睫?

放在岁月的长河里,这不过只是沧海一粟,大海中的一朵小小浪花。浪花稍纵即逝,留给人们做的事情还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