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要先申请宅基地,但对于宅基地的申请审查程序,未经审批私自建房会如何处理等问题,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
一、村委会有权批准建房吗?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如下: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讨论并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村级组织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乡镇政府。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联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审。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PS: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由上可知,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村委会无权批准建房。
二、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房一定会被拆除吗?
虽然现行《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政策都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但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房一定都会被拆除吗?
2016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既然会确权,那说明被国家认可了,自然不会被拆除。不过需注意的是,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由上可知,未经审批私自建房不一定会被拆除,不同的建房时间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