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户口没迁出,房子拆迁能分到安置房吗?

近年,农村征地情况越来越多,农村妇女尤其是农村“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中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嫁女”“离婚、丧偶或改嫁”“倒插门”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如何保障?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流传甚广的老话,相信大家都听过。很多人都觉得人都嫁出去了,此前在娘家村里享受的各项权益也便成了“过去时”,包括参与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等权益都与外嫁女无关了。然而,在法治时代,这样的老观念和土政策,显然是对妇女权益的漠视和侵害。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综上,在没有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外嫁女在娘家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在没有将户口迁出的情况下,外嫁女也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权利,有权利分配安置房。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于村里土地的纠纷,是属于村民自治,还是应该纳入民事或行政诉讼范畴,还存在着争议,但当地村民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否决了“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难逃法律审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既然《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做了支持的表述,那么当地如果以村民自治的名义处理此事,显然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支持下,外嫁女土地维权胜诉案件在全国为数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