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提到江户时代“代官”,相信不少人就会想到作恶多端,鱼肉乡里的“恶代官”。确实即使是在今日的日本,受到影剧等的影响,恶代官可以说是最常见的恶役专业户,其与家老并称时代剧的两大恶役,而出现于《暴坊将军》《水户黄门》等惩奸劝善的时代剧中,每当剧尾德川吉宗高喊:
汝忘记余之容颜?
并制裁(成败)选择性失忆的恶代官等人时,总是为戏剧带来的最后的高潮。
但是江户时代的代官真的是如同戏剧或是仿间印象般所描述的,可以随意征收钱粮加税中饱私囊、勾结奸商越后屋官商勾结,乃至随意冤枉良民使无辜百姓蒙受冤狱或是因此遭到威胁?事实总是??那么的……枯燥而乏味……
真实的代官其实并不是那么的权力滔天,如同地方土皇帝般可以一手遮天。
只具执行权的征税权
首先在征税权方面,虽然我们可能会在不少影剧中看到恶代官祭出刻捐杂税,然而事实却是,幕府长年秉持者四公六民的税负精神,代官亦没有随意征收调整税率的权限。
而幕府在德川吉宗的享保改革之后也制订法律,将税收订为过往几年平均税率的定免法,遇到荒年,幕府更是会祭出减免措施来降低年贡的负担。代官虽有征收税务之实而无加税之权,因此代官身为幕府中层文官的地方官及税吏,是无法随意变动税率鱼肉乡民,甚至从中欺上瞒下中饱私囊。
遭限制的司法裁判权
说到恶代官恶贯满盈的其中一个项目,就是知法玩法,玩弄法律以此胁迫百姓逼其就范等,然而事实是否真的恶代官如此的土霸无理呢?
恐怕也非事实,首先代官虽为地方官,掌握者征税以及直接面对天领领民的幕府门面,然而代官并没有掌握司法裁判权,而相关的权利一直都掌握在幕府的另外一个官僚机构“勘定”手上。
在江户时代的幕府法律中,如果在天领发生死于非命的重大刑案或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必须上报勘定所,并由勘定方派遣勘定所的官僚前来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换言之司法权及调查权是掌握在中央(江户)官僚的勘定手中,而非第一线的文官(地方官)代官手上。
因此不会有时代剧般,恶代官直接未审先判表示:“全部斩杀!”等违背司法程序的情况。(除非代官自己冒险违法)
代官唯一掌握的司法裁判权,乃是直到江户中期的18世纪末,在宽正六年(1794年)时被赐予授权对揭发聚赌等轻罪的司法裁判权,然而除了揭发聚赌之外其他案件,即使是轻微的案件,代官也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后制作笔录转交给勘定进行裁示。
若用现代来比喻的话,那么便是身为一位地方官的代官,如果发现高进及陈金城在领地附近聚赌,那么代官基于幕府所授权的司法裁判权,可以直接对二人裁罚罚款聚赌三千,但是代官却无法直接对陈金城杀害高义的杀人案件进行审判,而只能将陈金城拿下,并呈报江户的勘定所请求派遣官僚前来调查及委交勘定所进行审判。
而幕府放宽对微罪赌博罪的司法裁判权,却也能从中看出,在18世纪末期,当时的民间聚赌风气盛行,因此造成发生案件众多。但因为赌博只是微罪,若每件都上呈给勘定所则将劳师动众,也加深勘定所官僚的负担,幕府乃因此进行司法改革,将对赌博的检控权及司法裁判权直接交给现地的代官判决。
这也极有可能代表者当时江户中期的日本,即使是在天领的幕府直辖领,百姓的生活极可能十分痛苦,因此寄情于嫖赌已巡游短暂欢乐的现象十分常见。
即使是民事案件,如果调查方面没有花费太多时间,则包含裁判及处罚或是和解都必须上报勘定所进行处理,代官无权直接结案。且如果代官在民事案件上调查太久超过六个月以上,依法也必须向江户的勘定所递交趣意书说明为何调查旷日费时的原因,也避免了代官行政怠惰借此吃案的可能。
故我们可以发现,代官虽为地方官,但是实际上几乎没有刑事案件的调查权及司法裁判权,在司法权及警察权部分,代官必须听从幕府中央的勘定所命令及裁示,唯一的例外只有在江户中期的18世纪末,幕府放宽权限让代官可以对于轻罪的聚赌罪直接进行审判。
代官除了赌博罪外,其余事项都需呈交笔录给江户的勘定,由勘定进行审理,乃至上呈给老中进行裁断,且不只是重大刑事案件,包含民事案件或微罪等也包含在内。因此很难有代官一手遮天的情况存在,绝大多数的情况都是代官必须将裁判委交给中央的勘定所进行裁判乃至上呈给老中进行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