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治下的京师,是官员集中的地方。
不惟清廷治下的京师,其他朝代或政权所掌控的京城之地,皆是如此。
话说,清廷治下的京师之中,宗室王侯的宅第、文武官员的衣冠,为其时尘世的繁华,增色不少。
但是,就亲历者行走官场的经验来看,清廷治下的京师官员之中,有三种人是很难交往、无法融洽相处的。笔记《梦蕉亭杂记》的作者陈夔龙认为,这三种人是需要敬而远之的。
那么,清廷治下的京师官员之中,需要敬而远之的这三种人,具体都包括哪些官员呢?
第一种人:翰林院的官员。
这类人,在官场上,资俸相对微薄,所以,他们的打扮,略显简陋。
破敝的貂裘,是时人对翰林院官员的刻板印象。
这一类人,进入翰林、弊裘着身之后,便会目中无人。
简要总结来说,这类人的特征就是:
自命太高!
第二种人:都察院的官员。
这类人,听风就是雨。
很多时候,都察院官员上书言事,靠的就是道听途说。
道听途说、捕风捉影之后,都察院的官员往往借着言官的幌子,做假公济私的丑事。
简要总结来说,这类人的特征就是:
出言太易!
第三种人:刑部的官员。
这类人,以刑部秋审司官员为主。
刑部秋审司官员,开口闭口,全是依照旧有案例,一说起来,就刺刺不休。
简要总结来说,这类人的特征就是:
自信太深!
这三种人之中,前两种人(即翰林院的官员、都察院的官员)此处不说。
这里,姑且以刑部官员处理案件的情形来观察、来例证,依照他们的行事,大约就可以推想出这三类官员的普遍作风。
曾记得,当年大凌河马厂舞弊案件中,上驷院的司员,有收受贿赂之事。
上驷院,为清代内务府所属的三院(上驷院、奉宸苑、武备院)之一,负责掌管宫内所用之马。
结果,收受贿赂之事泄露,经言官参奏,清廷下旨,将涉事司员交由刑部严格审讯。
刑部接旨之后,认为这一案件事关重大,并觉得本部无法独立完成案件的审理。
猜想,当日刑部所谓“无法独立完成案件的审理”的说法,暗下里,也是因为知道内务府的关系复杂,而不想独自承担责任,希望拉进刑部以外的部堂衙署,好由大家一起分责。
基于以上考量,刑部接旨后,马上上奏朝廷,请派大臣会同审讯这一案件。
清廷接到刑部的上奏之后,就派遣当时的兵部尚书瓜尔佳·荣禄、工部尚书许应騤会同刑部,审讯案件。
瓜尔佳·荣禄,清德宗(爱新觉罗·载湉)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年)之后,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之前,授兵部尚书、协办大学士。
许应騤,光绪十八年(公元1892年),晋升为工部尚书。
当然,接旨之后,一般情况下,大臣荣禄与许应騤是不会亲自参与案件审讯的,于是:
荣禄委派陈夔龙、濮子潼、裕厚筠三人参与办理此案。
许应騤派遣托忒克·端方、何乃莹、丁象震三员会同审理此案。
因为这一案件由刑部主导,所以,审案的地点,是在刑部。
须知,刑部承接办理此类钦派案件的具体所属,乃是其下的秋审处。
刑部的秋审处,有提调官四名、坐办官四名。另外,还有由刑部主事者指派的数名官员,这数名指派官员,负责与其他部堂衙署派来会审的官员共同办理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刑部的官员,大都认为自己熟习刑律,动不动就觉得外部派来的官员是外行。
当日,陈夔龙到达刑部之后,调集了马厂舞弊一案的全部卷宗,逐个进行了仔细研究。
经过通阅细究案卷,陈夔龙对案件有了详细深入的了解。
这一案件中,牵连拖累的人员,不下数十位;因此案而锒铛入狱者,塞满牢房。
说起来,也是够凄惨的!
这一案件中,最关键的人物,就是上驷院中受贿已革职的某司员。
经过对案情分析,很明显可以知道:
只要已革职的某司员承认其受贿行为,那么,全案就可以落定。
但是,十数次熬审之后,那位被革职的某司员,一味狡赖,坚决不予承认。
其实,某司员之所以坚决不予承认其受贿的背后,是因为他有一定的背景。
据悉,某司员虽然已经入了刑狱,但是,他坚信,自己身上的护身符还是有用的。
刑部秋审处的案件堆积,给予每个案件处理的时间也很有限。
所以,这一案件,在刑部办理过程中,每天提审的时限,只有一时许。
时间一到,就必须将涉案人员带回牢狱收禁。
为何如此?
除如上所述的时限原因而外,还有空间原因:因为还要腾出地方,办理刑部的其他案件。
就办理此案的时日计算,陈夔龙被派到刑部会同审理,很快就一月有余了。其时,审讯、供状等,全都没有头绪,陈夔龙暗暗担心起来:
这样办差,实在是没法向委派自己的长官交代啊。
随后,到了农历的四月初八日,陈夔龙没事,他就一个人到了刑部的秋审处。
当时,秋审处没有官员,只有茶房侍应、皂隶看守等。
经过询问,陈夔龙得知,因为当天是佛诞日,所以,按照惯例,刑部的官员会放假一天。
大概,农历四月八日佛诞放假的惯例,只有刑部有,而它部堂衙署没有,所以,陈夔龙在刑部徘徊的时候,端午桥(即端方)也到了刑部。
于是,陈夔龙与端方二人,就说起手上正在办理的案子来了。
陈夔龙对端午桥说道:
“我们来这里参加会审,都已经一月多时间了,案子还是没有眉目,真是让人着急啊。”
端午桥点头。
陈夔龙接着说道:
“刑部的司员问案的过程中,动不动就讲旧例、说常规。他们都觉得自己熟习刑律,都认为我们是外行。案子由他们主导,我们又不便多发言。”
端午桥深深赞同。
陈夔龙与端午桥商量道:
“趁今天刑部的司员都不在坐,我们何不提审上驷院已革职某司员,对其进行讯问。讯问时,改变一下方式,切切实实地劝导开解,看能不能得出点有用的口供来,如何?”
端午桥认为可以这么做。
于是,他们就马上命令皂役提押上驷院已革职某司员前来审讯。
以前,秋审处官员与大家一起审讯时,涉案者都是跪地应讯的。
这一次,陈夔龙与端午桥主导,特地吩咐皂役,给已革职的某司员安排了矮座,让他坐着答话。
过程中,陈夔龙与端午桥也没有声色俱厉,而是心平气和、拉家常一般,与已革职的某司员说起话来。他们先从职分说起,道是:
大家都一样,都是在朝廷的部院当差,也算是有同僚情谊的。
再说是:
不幸您因为一时疏忽放纵,落入刑狱。其实,谁都会犯错误,这也是人之常情,没有什么不能理解的。
接着说是:
就您牵涉的案子来看,假设果真如他人劾奏的那样,即使治罪,也是罪不至死的,按重了来说,也就是充军流放吧。而且,您也知道,明年就是发布恩诏的年份。恩诏发布,应该赦免的条款肯定也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便是真的充军流放,到时也有遇赦的机会。
又说是:
如果您今天承认犯罪事实的话,您的案子也就可以签结了。虽然到时候您会被流放至边远之地,但是,如前所说,您很快又会被按照恩诏的赦免条款释放回来。这对您来说,也不是很严重的事。
还说是:
如果您真的犯有被指斥的罪行,您承认之后,被拖累进这一案件的其他数十人,就可以先行发回了。这样一来,也免得这数十人因为您拒不承认而瘐毙在牢狱之中。这既是对他们生命的怜惜,也是为您自己积阴德、为子孙种福地。
最后说是:
如果您真有犯罪事实,而您又坚决不予承认,并借此来拖延时间,万一,这个案子拖到恩诏颁发之后才结案,那么,机会就被您白白丢掉了。案子拖再久,凭借众力,总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这个您也清楚。如果错失了机会,那么,您被定罪之后,被恩赦回来概率,就微乎其微了。
一番话之后,并没有那么快就说服已革职的某司员。起初,那位已革职的某司员还是和之前一样,拒不承认,继续狡辩。
过了一阵子,那位已革职的某司员就沉思不语了。
最后,那位已革职的某司员有些感慨地说道:
“今天,承蒙提审大人的格外优待,没有把我看成是阶下囚。你们刚才所讲的那些开导我的话,合情入理,我非常感激。看在你们的面子上,我今天就招了。定案之后,不论是对我处以斩刑、绞刑、还是充军流放,我都不会有什么埋怨的。”
于是,陈夔龙与端午桥就吩咐承办理具体事宜的书吏录了口供,那位已革职的某司员在供状上签字画押。
积累一月多时间,难以取供的案件,就这样顷刻间就定案了。
案件办完之后,陈夔龙与端午桥私底下庆幸道:
今天真是来对了、真是不虚此行啊!
第二天,陈夔龙到刑部,和办理此案的官员碰头,准备了结案件。
没想到,刑部的那几位承审官员是这么说的:
您二位劝说已革职的某司员招供画押,做得非常好。但是,供状之中,所叙述的种种情节,和刑部口供旧例完全不相符,这是难以向上奏报的。所以,必须对已革职的某司员重新审讯,录取正规的口供。
而且,那几位刑部的承审官还似乎说得头头是道、有理有据。
其实,哪里是什么“所叙述的种种情节,和刑部口供旧例完全不相符”,就是那几位觉得,案犯的口供是陈夔龙与端方取的,他们没有参与,面子上过不去,故意挑剔罢了。
最后的结果是:
并没有对已革职的某司员重新提审,就是按照四月八日那天的画押口供结案的。只是,这一案件上奏朝廷的奏稿,是由刑部司员拟定的。
说实在的,陈夔龙原本就不愿意拟定奏稿。
刑部官员的积习,由此可见一斑。
此后,陈夔龙由郎中直接升迁为四品京卿,这是多么幸运啊!
这样一来,他就完全用不着因资俸多少而被都察院的司员们计较了。
庚子年的考差,陈夔龙快要被钦点之前,就因故不到,这也是因为他不愿和翰林院的官员有所竞争。
前文所述,刑部的那些官员,就不用说了。
对于这三种人,陈夔龙都是敬而远之的。
本文依陈夔龙《梦蕉亭杂记》卷一中的一节成章。
这里,再补充一下相关资料。
大凌河马厂。
大凌河马厂,清世祖(爱新觉罗·福临)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设置,横跨今天的葫芦岛、锦州、盘锦、鞍山四市,前后存续了200多年,为清朝提供了大量军马。
秋审处。
秋审处,又称“总办秋审处”,为刑部所属内部机构。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始设,由各司掣遣满汉官员各二人专办,另派四员协办,一年一换。清高宗(爱新觉罗·弘历)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始定以总办司员任之,郎中、员外郎、主事皆无定员,由刑部尚书从各司司员内酌委坐办或兼办。掌核办秋审、朝审之案,出具看语,呈堂核定, 汇刊招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以待会审;会审情实者另缮黄册,进呈皇帝御览裁夺。另外,每年秋审、朝审所用经费,也由秋审处审核题销。
熬审。
熬审,中国古代对被告人连续刑讯逼供的一种审问方式。清朝把熬审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并规定了官吏可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和界限。《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凡讯因用杖(杖刑),每日不得过三十。熬审得用掌嘴、跪链等刑。”。
(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