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鲍毓明事件,我们后台又收到了一波提问的小高潮。今天我选择一些典型的提问,与大家分享。
“什么是爱?”
当人们说“爱”的时候,它可以有很多个不同层面的意指。
第一种常见的意指,是情绪、念头层面的。会被人解读为爱的情绪、念头又有很多种。
比如说,“非常渴望占有/被占有“的情绪,或者是自身的情绪被对方强烈地影响,或者是自己挥之不去地想起对方,又或者是想一直和对方在一起,想把自己所有的给对方……有一些人/有一些时候,我们会把这种感受解读为”爱“,并沟通成”我爱你“。
第二种同样是很常见的意指,是身体、欲望层面的。强烈的欲望、激情,也会在一些情况下被主体解读和沟通为爱。
第三种意指,是道德/政治层面的,比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角色设定,在约定俗成的道德中,默认为“爱”的关系。
第四种意指,是行为选择层面的。例如,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自我奉献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爱”一个他人时,ta做出这种认定所基于的事实、现象可能千差万别。因此,比起听对方关于爱的表达,我们更应当独立地做出自己对这种表达的思考和判断。
对于爱的接收方来说,更重要的两个问题可能应当是,1)什么不是爱?2)什么是值得拥有的爱?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在这里或许过于武断地提出:没有尊重,就不配被称为爱。
当我们在谈尊重的时候,我们又在谈什么呢?首先,我们在谈的是,尊重对方的自我决定的权利。
你想索取、占有,对方不愿意而抢占,这是不尊重对方的自我决定权,当不尊重出现的时候,爱就不存在了。
你想付出、给予,对方不愿意接受而强迫ta接受,这也是不尊重对方的自我决定权。
当然,关系中的两个人,需要为了彼此做出妥协,但这种妥协应当是自愿做出的。我们同时也应当保证对方有不愿意妥协、选择退出关系的自我决定权。
此外,关系中的两个人,也可以有“嬉耍”性质的,强迫对方付出或给予的行动,这会让关系变得淘气、有趣。但这一行动应当建立在双方都明确只是一种情感性的表达,对关系中的双方本质上会尊重对方有信任、而不感受到真正地被强迫的状况下。
在现实的关系中,不尊重的表现往往不是如此直截了当,而是以更婉转、更隐蔽的方式出现。比如,通过有意隐瞒信息、通过语焉不详的暗示与诱导,让对方做出符合自己心意的决定——看起来是自我决定,本质却仍是不尊重。
这就涉及到了尊重的另一个含义:尊重知情同意的权利。
没有知情,就没有同意可言。当我们尊重对方的自主决定权时,我们有责任尽可能地让对方了解全部的信息,有责任尽力让对方理解当下的处境、不同选择的可能的风险性后果,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行使自我决定的权利。哄骗、隐瞒、暗示、洗脑,当这些因素出现的时候,自我决定的权利就不存在,尊重也不存在。
此外,通常在相关心理理论研究中,认为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自我决定的能力。我们认为他们的大脑仍在发育中,心智发育程度也仍不稳定,没有足够的能力判断所有的风险和可能性,也更容易受到处境和他人的影响。也就是说,因为未成年人尚未达到“自治”的状态,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并不能够简单以“知情同意”来判断关系中的尊重是否存在。
而作为关系中成年的一方,我们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长阶段的特殊性,理解对方在自主决定上的“不足够有能力”,从而更多承担保护他们不受伤害的责任。
你问我鲍毓明和星星的关系中有爱存在吗?我当然认为没有,没有尊重,就不配称为爱。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值得去拥有的爱呢?
我认为,值得去拥有的爱,应当在行为选择层面有足够的表达。它指的是,在尊重的前提下,我们能为对方做出实际的付出、利益的让渡,在一些时候把对方的需要看得和自己的需要一样重要,甚至有时能够比自己的需要更重要。
值得去拥有的爱,是我们在这爱中能够感受到对方在真诚地为我们的利益考虑,尽管也会有对方坚定自己需求、希望我们妥协的时候,但你起码能在一些时刻,感受到对方的这种考虑和努力。
性暴力和SM play
有什么不同?
SM play中,也有一些打、掐等造成疼痛的行动。它是不是也是一种性暴力呢?
其实,SM play和性暴力的区别,也是“尊重”的是否存在。
性暴力中,受害者是没有自我决定权的——他们并非自愿地承受暴力,也没有随时喊停的权利。
而SM play,是指出现在一段相互的、互惠的、平等的关系中的,双方都是有自我决定能力的成年人,在充分知情、理解关系的内容(比如这种play对双方来说意味着什么)之后,都自我决定、自主自愿地认为这种SM play等够给自己带来某种增益和快感,并且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拥有在过程中随时喊停的权利——尤其是作为受虐的一方——而共同做出的决定。
我们看到的,这种平等性、互惠性、共同决定、和尊重,都决定了它和性暴力本质的不同。而如果缺乏了这样的平等性、互惠性、共同决定和尊重,也就不是SM play 了——最多是给性暴力挂羊头卖狗肉罢了。
好了,今天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