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该何去何从

案情介绍

郑某与丈夫高某是经人介绍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的,婚后二人育有一女,由于高某重男轻女观念颇为严重,在生育女儿后,便不顾医嘱,诱使郑某再次怀孕。但事与原违,郑女士二胎又产下一女。原本生育子女是件幸福的事情,但对于郑某来说,却成了一场噩梦,在第二胎也是女孩的情况下,高某对两个女儿根本不管不问,只要求郑某继续为其生育男孩,郑某心灰意冷,认为高某只把她当做生育工具。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又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后咨询律师后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然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还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所以判决不准离婚。但郑某在接到判决书一个月后得知高某外面找了“小三”且公开与其同居。扬言说若“小三”怀孕生育男孩,并与郑某离婚不给其一分财产。郑某就此非常气愤,遂想再次起诉离婚,但从他人口中得知,法律判决不准离婚的,必须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让郑女士很苦恼,所以,致电我们的法律热线,向我们陈述以上内容。郑女士的情况真的必须要等到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吗?起诉后是否可以多分财产以及要求损害赔偿?

案件分析

在我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针对不同的情况,具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1、通常情况下,使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1)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加入被告不再户籍地居住,那么就要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情况下,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1)被告在国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失踪或者被监禁,可以在原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关于判断涉及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的管辖权时,需要区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一年,均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开庭要到监狱或劳教所里面去进行。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有新情况、新理由,便可以在六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到底什么才是新情况、新理由呢?依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就是新情况、新理由: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符合以上四种法定的情况,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至于是否可以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最后,笔者劝慰大家,婚姻大事应慎重选择,真心对待,不忘初心,方得始终。